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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辅导] 2012司法考试六门小法考点精华之《法理学》(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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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7 15:20: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Ⅳ 法与社会2 v* R6 X$ W1 X7 C, f' u
  1. 1社会的一般关系: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相互之间乃是有着密切2. 联系的统一体,3. 法律作为社会中的一种制度形态、一种规范体系,是与其他社会现象不可分割的。为了使法的功能得以充分的发挥,就必须使法与社会不断的协调。6 g6 Q5 J3 R/ V2 u+ q. s
  1. 2社会基础:法是社会的产物,2. 社会是法的基础;制定、认可法律的国家以社会为基础,3. 国家权力以社会力量为基础。同时还可以说,国家以社会法为基础,“纸上的法”以“活”法为基础。$ _8 b% f8 P$ {6 C. k5 v- H
  1. 3法对社会的调整:通过调和社会各种冲突的利益,2. 进而3. 保证社会秩序得以确立和维护;通过法律对社会机体的疾病进行疗治。( C& z4 {9 ?$ }
  4. 1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法由经济基础决定;法对于经济基础具有能动的反作用,5. 并且通过生产关系反作用于生产力。) u, b& g) n0 o0 F, m' L' Y
  2.2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法对市场经济发挥作用的必然性;我国法律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挥作用的必然性。. @9 U3 H4 \5 E
  2.3法与科学技术的进步:科技进步对法具有影响,法对科技进步也具有一定的作用。8 G/ ?1 s3 O1 H, h7 O/ ], g
  3.1法与政治的一般关系:政治对法具有作用,法对政治也具有反作用,体现在法与政治体制、法与政治功能、法与政治角色的行为、法与政治运行和发展等方面。1 }( m; n1 [$ |; q7 E+ T0 ^) d/ {7 S" ~
  3.2法与政策0 g. M/ X% o/ y  K( [4 J
  法 政 策
% t% |+ i) a! j  意志属性 体现国家意志 全党意志
) p5 |- J* H1 C. ?7 i& M$ U  s# M/ }5 }  规范形式 制定法(规则) 纲领、决议、指示等,内容比较原则,概括
7 k1 l/ B# [/ y0 r+ F% n  实施方式 国家强制(有组织、专业化、程序化) 党的纪律保障实施  N7 k  z1 u$ r# k8 m: b5 z, S
  调整范围、方式 具有较大影响的社会关系领域 调整的范围比法律广泛得多6 {, e. u; N) e
  稳定性程度 具有较大稳定性 具有较大灵活性/ V8 Q. f. |/ B$ S6 N8 t
  3.3法与国家的关系:国家是法存在的政治基础,法是实现国家职能的规范。
; ~, d/ o# t+ D0 o  3.4依法执政与政治文明:该考点是2005司法考试新增考点,同时也是目前我国对法与政治关系理解的集中体现。中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领导核心。****十六大要求,党要坚持依法执政,善于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统一起来,不断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指出,必须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不断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这是中国******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是实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必然要求。) {) Y3 ]7 U! p9 j: |( W
  4.1法与道德的联系:法与道德在内容上、本质上、功能上的联系。
; P  i3 d6 \- M  4.2法与道德的区别* m$ O  s5 W) X& f  `1 O
  法 道 德
$ d8 O! o4 u; @- l8 |* l  {7 [! R  生成方式 建构性 非建构性! q/ P) q; i& a- C( G, F% i3 P
  行为标准及存在形态 准确性及一元性 模糊性及多元性
- Z) W" J% ?) h) S  存在形态 一元性 多元性
1 a3 E; T# ~# S+ c$ ^* {$ v! F  调整方式及运作机制 外在侧重及程序性 内在关注及非程序性
$ D6 ?8 `4 w. f4 ~6 J  运作机制 程序性 非程序性
4 {2 R* }8 j8 o1 O, b* j  强制方式 外在强制 内在约束. ]  R8 X! T6 c$ o! A
  解决方式 可诉性 不可诉性
  D* k% ], z, d% R: u  5.1 法与宗教之间存在相互影响,宗教对法律的影响,既有积极方面,也有消极方面;既有观念层面,也有制度层面。较明显地体现在立法,司法和守法等各个环节上。法律对宗教的影响在不同的社会很不相同。
8 @! c+ M8 s* d* n  5.2 ****是指人的个体或群体,基于人的本性,并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基于一定的经济结构和文化发展,为了自身的自由生存、自由活动、自由发展以能够真正掌握自己的命运,而必须平等具有的权利。****的层次有:应有权利、法律权利和实有权利。
; R! Q$ Y% ~) @9 m3 E  5.3法与****的一般关系:****可以作为判断法律善恶的标准;法是****的体现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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