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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辅导] 2012司考刑事诉讼法考点:被告人认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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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7 15:20: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
9 C; s% f1 ^8 x  ★第1条 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的第一审公诉案件,一般适用本意见审理。 & g3 Z) m7 A: K4 t+ a3 E# P( i) E
  对于指控被告人犯数罪的案件,对被告人认罪的部分,可以适用本意见审理。 - \4 s; f. j8 W& R- O
  ★第2条 下列案件不适用本意见审理: : }, C' m: ]0 E" M( y
  1、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 * r" N6 b2 N9 `$ H+ X  x- q
  2、可能判处死刑的; 1 o" Q" I% C0 M- w% h' C
  3、外国人犯罪的; ! T% D  g# k+ `2 p& P' r
  4、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5 x8 L% H- V% E7 G" ~4 g
  5、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 L3 e& O, C% u4 B/ s
  6、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被告人不认罪或者不同意适用本意见审理的;
7 q% S. U8 ?) e/ u$ g' |: H7 Q  7、其他不宜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
/ Y6 N) y7 f, r) r. t  ★第3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符合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可以在提起公诉时书面建议人民法院适用本意见审理。 % c: Z* H- W# x% ?. C9 v1 b6 Q
  对于人民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用本意见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以适用本意见审理的,应当征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同意的,适用本意见审理。 # |( \  u) Q# B- @9 z
  ★第7条 对适用本意见开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应当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询问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的意见,核实其是否自愿认罪和同意适用本意见进行审理,是否知悉认罪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对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同意适用本意见进行审理的,可以对具体审理方式作如下简化: 8 {& Z+ s( R/ k% s1 I) F) V" \, `+ [
  (一)被告人可以不再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供述。
4 w# W& x7 G8 p6 i  (二)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
) w' L9 N4 g0 w  5、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 X0 c! s4 d0 ^- P# u  6、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被告人不认罪或者不同意适用《认罪案件意见》审理的;
, e; B% o2 q/ ]4 H* Y( R7 M5 X  7、其他不宜适用《认罪案件意见》审理的案件。
1 a! \1 g- Z3 r3 y  二、决定程序 6 v2 p! `! ^, O: b$ }+ r( R- ^. ^
  人民检察院认为符合适用《认罪案件意见》审理的案件,可以在提起公诉时书面建议人民法院适用。
: X: ?2 H9 _( p" P% o6 c  对于人民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用《认罪案件意见》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以适用的,应当征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同意的,适用《认罪案件意见》审理。
% s  L# F- w* ~) U) b/ G) n  人民法院在决定适用《认罪案件意见》审理案件前,应当向被告人讲明有关法律规定、认罪和适用《认罪案件意见》审理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确认被告人自愿同意适用《认罪案件意见》审理。人民法院对决定适用《认罪案件意见》审理的案件,应当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 ( F% p" m6 [. w. f$ W
  三、审判程序
4 V* K& L* D/ E. m/ B  1、对于决定适用《认罪案件意见》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前可以阅卷。
6 i% ]9 l+ l% Y, Y3 e9 M  2、对适用《认罪案件意见》开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应当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询问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的意见,核实其是否自愿认罪和同意适用《认罪案件意见》进行审理,是否知悉认罪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 N, E# g! q: W$ R  3、对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同意适用《认罪案件意见》进行审理的,可以对具体审理方式作如下简化:   T# m- X' s. j
  (1)告人可以不再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供述。
2 O* Y, J: k% M( h  (2)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 3 l4 i7 y1 y2 f$ z7 ]1 Z
  (3)控辩双方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合议庭经确认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庭予以认证。
% w+ m3 o" A+ s) L0 b2 Z9 A( W  对于合议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控辩双方有异议的证据,或者控方、辩方要求出示、宣读的证据,应当出示、宣读,并进行质证。
1 n; v' P& a, J# ~! a1 M  (4)控辩双方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 0 @- j9 l& M+ K9 M, {: I' {
  4、适用《认罪案件意见》审理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切实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 @, v9 [* _' C' s* D) Z  5、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5 N2 D$ C! R* N+ u7 j. T, a
  6、对适用《认罪案件意见》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一般当庭宣判。 2 N1 g1 B% J" C
  7、适用《认罪案件意见》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该意见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不再适用该意见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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