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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试题] 2010年企业法律顾问民商与经济法律第四章:合同的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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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8 19:44: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合同的订立是本课程的重点内容。合同的订立是建立合同法律关系的起点,应从合同订立的具体合意过程中所包含的基本概念、基本制度、基本理论中更好地领会契约自由的原则。建议教师教学时从这方面予以注意,并帮助学生学会实际运用。这部分内容在学生学习时问题可能会较多,考试时可能涉及出题的内容也较多。6 ?  x, Q8 [7 |5 r) K0 U
  一、熟悉合同的订立程序;合同的主要条款及其在合同成立过程中的地位与意义。; z5 G% t! \+ q9 n
  二、理解合同当事人缔约能力的内容;要约和承诺的主要内容;地点等。
9 V) ~2 ]9 \6 ?4 E$ [1 \  t  _  三、掌握要约和承诺的基本概念、要约邀请、要约的撤回、拍卖、拍定、强制缔约、附合缔约、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合同成立的要件;要约和承诺的主要内容,主要从约束力、构成要件、法律效力等方面去把握;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特殊缔约形式的内容;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格式合同的法律调整;合同的内容,包括合同权利与义务、合同条款等;强制缔约的特点;缔约过失的法律特征及其类型。
6 T& d2 T3 n, F& h  难点:
+ o4 a2 u6 G" `& w) J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T7 t* u+ t. t' i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般是依如下几个标准来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的:
( W6 X5 \; m3 y7 x2 s+ h5 A  1.按照法律的规定作出区分,我国《合同法》第15条明文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广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 p0 c  [& l- O( S9 g  2.根据当事人是否愿意在法律上受到约束来作出区分。
) M  @5 d6 y' P! u5 @# N  3.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来予以确定。; Y* a- r; e1 Z, Q2 [
  4.根据交易的习惯亦即当事人历来的在交易中的作法来进行区分。
) l5 E: r6 n; G  5.其他因素。( ?0 N5 n* E& v  Z6 J! i/ R( v
  格式合同的解释中体现保护弱者利益原则的内容:
. w+ x5 t( p! h) K/ I3 S% [! Q+ \  (1)由于格式合同的条款是由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拟订的,而相对人一方又是弱者。所以,在对合同条款发生歧义需要解释时,当某一条款有几种解释方法,其中某种解释有利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而另一种解释则对相对人有利的话,即应解释得有利于相对人而不利于条款的拟定者。
3 V* z7 J# n7 R5 O  (2)当某一合同既存在格式合同条款,又存在非格式合同条款,例如补充协议时,如果两种条款发生冲突,出现不一致的情况时,即应当采用非格式合同条款。不言而喻,这完全是因为,格式合同条款是由当事人一方拟订的,其仅考虑了自己的利益;而非格式合同条款则是双方合意的结果,顾及到了双方的利益。* g; Z- ?! ~' X/ b! J( J4 n
  四、学会运用本章的知识分析处理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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