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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辅导] 2011年会计硕士知识详解:生产加工型企业车间生产产品报废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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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3 00:05: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问】我是一家生产加工型企业,我公司每月生产的产品有7%左右不合格,每月比较均衡,请问,这部分报废产品的原材料是否作进项税额转出,报废的产品需要税务部门做认定才能在所税税前扣除吗?$ O9 m' P% w/ u8 q. i" F
  【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v+ l6 i0 y1 [2 u$ o% c  t: N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 E9 t9 D3 u6 |; \8 m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8 Y) y( a1 ~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z  [9 ~2 x  m  Q2 ^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 T) B% U0 j6 ~+ I  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 U! D3 L0 w/ u  T/ ^1 i. T: T  根据上述规定,在增值税处理方面, 由于贵公司生产不合格品所产生的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作进项税转出。4 K* N. m) H; v0 W5 Z' D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3 B8 _8 P/ M% T. i  又依财税[2009]57号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第一条,本通知所称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对其扣除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技术鉴定证明等。, @; ]* C8 ]$ Q0 V8 v$ \/ R, {  O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贵公司所发生的上述损失,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技术鉴定证明等,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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