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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经济法》辅导之:合同法律制度分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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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2 22:37: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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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委托合同
* d2 ^, _! X' ?( H5 `  一、委托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 ?1 L1 z5 J7 j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在委托合同关系中,委托对方为自己处理事务的当事人是委托人,接受委托为对方处理事务的当事人是受托人。委托合同具有以下主要特征:(重点掌握)& A; t  h. l0 V+ h8 Q0 G
  l.委托合同的目的是由受托人为委托人处理事务。委托合同是受托人和委托人之间签订的,受托人为委托人处理事务的合同。例如,资产评估公司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而评估资产,注册会计师为委托人清查账目,朋友为委托人照看房子等。
8 X& L$ }, l* D' q; ^  在社会生活中,有些事务是不能委托他人处理的,这些事务有:法律有特别规定不得委托他人代理的事务;具有较强人身属性的事务,如婚姻登记;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违反法律的事务,如委托他人购买毒品。
7 G7 S8 N; D  H  2.委托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基于信任而订立的。委托人之所以选定某一特定受托人为自己处理事务,是以了解并相信受托人的品行、能力、经验等为前提的。$ @, f: Y) k5 W4 A. j  B! D
  3.受托人可以委托人的名义也可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处理事务。由于委托合同的标的不限于为委托人处理法律行为,因此,不必要求受托人必须以委托人的名义处理事务。比如,受托人在商店为委托人购物时,完全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买卖行为,从而实现委托合同的目的;再如,抵押人(受托人)受债务人(委托人)委托为其设定抵押担保时,应当以抵押人(受托人)自己的名义与主债权人订立抵押合同。) h6 p. ?: k# p3 W! ?
  4.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亦可以是无偿的。我国《合同法》不仅规定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亦可是无偿的,还规定委托合同以有偿为原则。《合同法》第405条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 x* _! t  Q* S3 u- I$ j
  5.委托合同为诺成合同和不要式合同。在订立委托合同时,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委托合同即成立,无须以物的交付或者其他给付行为作为成立要件。委托合同的成立,须经受托人的承诺。如果委托人发出订立委托合同的要约后,对方当事人不为承诺,则委托合同不能成立。这与代理关系的成立不同,代理关系经被代理人单方授权后即可成立。委托合同既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委托合同与代理的区别3 `/ U: e: p9 L4 x1 }
  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了代理制度。由于代理权可以依据委托合同为基础而授予,受托人常常以代理人身份办理委托事务,因而委托与代理在立法上、理论上和实务上常相混淆。但是,二者也存在区别。代理与委托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 A0 N2 ?( q4 m( a$ ^
  1.代理关系是三方关系,当事人是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相对人;委托合同是双方关系,当事人是委托人和受托人。  ?5 g3 w( F( c2 \
  2.代理属于对外关系,即代理人与相对人或者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委托是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内部关系,即使在委托代理的情形中,委托合同关系也仅存在于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
) c7 W/ J/ \* ~, O" i  3.代理权的授予为单方行为,仅依被代理人的授权即可使代理关系成立;而委托合同的订立是双方行为,须经受托人承诺。$ n; |% _0 y- z' m9 n: N7 H5 Z
  4.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托合同仅仅是委托代理的基础关系。/ P! X5 [+ {! q3 n" B1 ^3 W
  5.代理与委托体现了不同的法律关系,代理制度与委托合同制度是不同的民事法律制度。代理不必一定以委托合同为基础,委托合同也不是一定伴随代理权的授予。在实际生活中,有代理而无委托(如无权代理的追认),有委托而无代理(如为事实行为),均为常见情形。* ]9 V% y8 {; G
  三、委托合同的条款
, K. o' H  a' M' o  委托合同除了具备一般合同条款以外,一般还应包括以下条款:& I- q5 F' b$ R4 _' w1 ?' W4 e6 n9 C7 E
  (一)委托事务条款
) ?( z3 e  {) S: A0 i. B5 d  委托事务是委托合同的标的,是委托合同最核心的条款。. Y) f& T& j( ?* \* P: A8 `
  (二)处理委托事务的方式条款9 |: u7 m; @+ i; N* e
  在委托合同中,对于处理委托事务方式的约定,一般有两种情形:一种是一般性的规定,如规定受托人要亲自、勤勉地处理委托事务,在处理委托事务中要注意维护委托人的利益等。这种规定主要是对受托人诚信义务的特别强调。另一种是具体性的规定,如规定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应当采取何种方法,在不同情形中应如何做出决定等。- N/ y- o3 w. O% ^# w/ b* }# r
  (三)可否转委托条款; r9 v3 f! Z* P9 h; ~) n4 s& w
  委托合同以受托人亲自处理委托事务为原则,因此转委托一般不是合同订立时必须确定的事项。但是在委托合同订立时,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也可以对受托人可否转委托、转委托的条件及责任承担等,做出特别的约定。# H. F6 I8 T) v( I
  (四)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条款5 P2 p9 Q% }. K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不仅要支付一定的劳务,在许多场合还需要花费一定的费用。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可以由委托人预付,也可以先由受托人垫付,但最终应当由委托人负担。在订立委托合同时,应当就费用的使用标准、费用的支付方式、费用的结算方法等,予以明确约定。
6 m# K, L: C* K9 q6 R  (五)报酬及支付方式条款+ R7 N9 O2 l0 o' N; Q1 ?
  如果委托合同是有偿的,应当就报酬事项予以明确约定。
: G' T8 R3 r' f- e  (六)报告义务条款
& H4 L4 c& ~8 w$ d7 l. x# Y  受托人的报告义务,是《合同法》规定的法定义务,不以委托合同有约定为必要。但是,当事人在订立委托合同时,可以就报告事项,进行专门约定。
# S% _/ a- x2 r1 z  (七)保密义务条款
, ]+ \. U- X8 A0 k  保密义务是受托人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而应当承担的义务。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可以一般性地规定受托人要承担保密义务,也可以具体规定需保密的范围和保密的期限,还可以规定泄密的违约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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