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委托合同. [; [- ~- e% _; B
一、委托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5 z8 R. ]0 l9 n& D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在委托合同关系中,委托对方为自己处理事务的当事人是委托人,接受委托为对方处理事务的当事人是受托人。委托合同具有以下主要特征:(重点掌握)
2 {: ^8 f d: Z6 \3 K. C: l2 g ^% T l.委托合同的目的是由受托人为委托人处理事务。委托合同是受托人和委托人之间签订的,受托人为委托人处理事务的合同。例如,资产评估公司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而评估资产,注册会计师为委托人清查账目,朋友为委托人照看房子等。; {" {( M/ ]3 _- E$ I7 F
在社会生活中,有些事务是不能委托他人处理的,这些事务有:法律有特别规定不得委托他人代理的事务;具有较强人身属性的事务,如婚姻登记;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违反法律的事务,如委托他人购买毒品。: K7 W: l( L" i3 P" v. _
2.委托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基于信任而订立的。委托人之所以选定某一特定受托人为自己处理事务,是以了解并相信受托人的品行、能力、经验等为前提的。' S% D9 L: {# |7 C9 Z! | {+ a
3.受托人可以委托人的名义也可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处理事务。由于委托合同的标的不限于为委托人处理法律行为,因此,不必要求受托人必须以委托人的名义处理事务。比如,受托人在商店为委托人购物时,完全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买卖行为,从而实现委托合同的目的;再如,抵押人(受托人)受债务人(委托人)委托为其设定抵押担保时,应当以抵押人(受托人)自己的名义与主债权人订立抵押合同。
' j7 M% r6 z- G( f) T o( v 4.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亦可以是无偿的。我国《合同法》不仅规定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亦可是无偿的,还规定委托合同以有偿为原则。《合同法》第405条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 ]* O. Y' \3 h, k! _ 5.委托合同为诺成合同和不要式合同。在订立委托合同时,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委托合同即成立,无须以物的交付或者其他给付行为作为成立要件。委托合同的成立,须经受托人的承诺。如果委托人发出订立委托合同的要约后,对方当事人不为承诺,则委托合同不能成立。这与代理关系的成立不同,代理关系经被代理人单方授权后即可成立。委托合同既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委托合同与代理的区别, C! q" j8 s* I9 Z( G5 W- t/ X" H
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了代理制度。由于代理权可以依据委托合同为基础而授予,受托人常常以代理人身份办理委托事务,因而委托与代理在立法上、理论上和实务上常相混淆。但是,二者也存在区别。代理与委托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U4 F; {! R8 S% H, U# s' j
1.代理关系是三方关系,当事人是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相对人;委托合同是双方关系,当事人是委托人和受托人。# r$ v( ^# {/ d# F0 z- p
2.代理属于对外关系,即代理人与相对人或者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委托是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内部关系,即使在委托代理的情形中,委托合同关系也仅存在于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 T* w/ T, Y0 I; R8 C
3.代理权的授予为单方行为,仅依被代理人的授权即可使代理关系成立;而委托合同的订立是双方行为,须经受托人承诺。3 w& M# R7 j6 ]# C- m4 r+ u8 Y
4.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托合同仅仅是委托代理的基础关系。: |' F: L1 j3 i/ H3 p" U! n
5.代理与委托体现了不同的法律关系,代理制度与委托合同制度是不同的民事法律制度。代理不必一定以委托合同为基础,委托合同也不是一定伴随代理权的授予。在实际生活中,有代理而无委托(如无权代理的追认),有委托而无代理(如为事实行为),均为常见情形。) P" X* o6 S$ }
三、委托合同的条款 N+ S, T! Z2 c5 I- {
委托合同除了具备一般合同条款以外,一般还应包括以下条款:% n7 ^7 @. ^# w/ n6 ^
(一)委托事务条款2 @* S9 U, z7 }' P+ |
委托事务是委托合同的标的,是委托合同最核心的条款。
6 s T) ] e: U" t- L, { (二)处理委托事务的方式条款& W& B7 S, G) d- X2 c8 U, D
在委托合同中,对于处理委托事务方式的约定,一般有两种情形:一种是一般性的规定,如规定受托人要亲自、勤勉地处理委托事务,在处理委托事务中要注意维护委托人的利益等。这种规定主要是对受托人诚信义务的特别强调。另一种是具体性的规定,如规定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应当采取何种方法,在不同情形中应如何做出决定等。
3 E- W H% m0 m( Y o- l (三)可否转委托条款
( A2 c. c6 M0 o: P6 \4 T5 K 委托合同以受托人亲自处理委托事务为原则,因此转委托一般不是合同订立时必须确定的事项。但是在委托合同订立时,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也可以对受托人可否转委托、转委托的条件及责任承担等,做出特别的约定。
3 p+ x7 ~5 P0 {" f (四)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条款2 M: s8 y9 z! `, y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不仅要支付一定的劳务,在许多场合还需要花费一定的费用。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可以由委托人预付,也可以先由受托人垫付,但最终应当由委托人负担。在订立委托合同时,应当就费用的使用标准、费用的支付方式、费用的结算方法等,予以明确约定。9 s: z* T5 L4 a8 }' M- D- S" |4 [3 k
(五)报酬及支付方式条款
0 q* i% d6 {# p# j 如果委托合同是有偿的,应当就报酬事项予以明确约定。& j; p* @& ?1 z* r0 k0 e0 @
(六)报告义务条款$ C. W$ K2 H P5 P; q: s' s
受托人的报告义务,是《合同法》规定的法定义务,不以委托合同有约定为必要。但是,当事人在订立委托合同时,可以就报告事项,进行专门约定。 a' Y! U; t3 A( p! p% ]! t
(七)保密义务条款
8 ]( m* s. `/ S5 h% V 保密义务是受托人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而应当承担的义务。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可以一般性地规定受托人要承担保密义务,也可以具体规定需保密的范围和保密的期限,还可以规定泄密的违约责任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