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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经济法》辅导之:合同法律制度分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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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2 22:37: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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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委托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 p7 B  I  k% ~  (一)受托人的权利
5 `1 n3 m+ s* ^8 e. w  受托人的权利主要包括费用请求权、报酬请求权和风险损失赔偿请求权。
# L# \4 e, D. d9 i9 |* X3 f4 r  1.费用请求权。费用请求权是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为此支付了费用,有权向委托人请求支付或者偿还该项费用。
" j8 F  i+ R) u& I  2.报酬请求权。报酬请求权是指当委托合同为有偿时,受托人有向委托人请求支付处理委托事务应得报酬的权利,而委托人必须相应地履行支付报酬的义务。《合同法》第405条规定,委托合同以有偿为原则。因此,如果委托合同没有约定报酬事项,但依照习惯或者委托的性质,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报酬的,受托人仍可以向委托人请求支付报酬。如果委托合同约定为无偿的,受托人不得以委托人获得了经济利益而请求支付报酬。
. R' z7 c' R5 Z0 E/ \  3.风险损失赔偿请求权。根据《合同法》第407条的规定,风险损失赔偿请求权是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有权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l$ S$ p1 A6 f5 n  j2 U% @
  (二)受托人的义务/ c7 U" z8 [. F! e4 H6 p3 N2 _2 \
  1.办理委托事务的义务。委托合同的标的,即是由受托人为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因而处理委托事务,是受托人的主要义务。
9 q  ]& q) {! S% J  2.诚信义务。委托合同基于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信任而订立,委托人根据合同将委托事务交给受托人处理,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承担诚信义务。受托人不得利用对委托事务的处理.为自己谋取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受托人也不得为了自己或者第三人利益,而侵害委托人的利益。
  T- d2 {& `7 i+ V5 V  c0 r  3.注意义务。受托人的注意义务,是指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过程中,应当对委托事务的处理过程、处理结果以及对委托人利益的影响,给予充分的注意,以免在处理受托事务时产生不利于委托人的后果。如果受托人不尽注意义务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负赔偿责任。1 s0 d1 h/ p* E) i9 v  O
  4.报告义务。受托人是为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因而有义务让委托人了解其处理委托事务的情况。在委托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可以随时请求受托人报告处理委托事务的情况。如果遇到紧急情况,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报告以请求指示。当受托人处理完毕委托事务时,应当向委托人报告处理委托事务的结果。
$ H& e( u3 ?: p3 @  5.保密义务。无论委托合同中是否有明确约定,受托人均需负有保密义务。受托人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不以委托合同的终止为限。而是直至此项保密对委托人没有利害关系或者没有实际意义为止。
* w* p% N3 y6 V! {; d  6.转交财产义务。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所取得的财产,无论是以委托人名义取得的,还是以受托人名义取得的,均需转交给委托人。% V1 [: [& B) {, i
  (三)委托人的权利+ z: j7 C' T1 K
  委托人的权利,主要包括请求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权利,指示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权利,要求受托人诚信勤勉地处理委托事务的权利。+ p& f( i4 }  Q
  (四)委托人的义务
- B, _& C8 {' h; M  委托人的义务,主要包括支付费用的义务、支付报酬的义务和赔偿受托人风险损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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