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委托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 ^ I8 w, r, A9 @ (一)受托人的权利; y& { q7 G9 H7 c0 w K3 x
受托人的权利主要包括费用请求权、报酬请求权和风险损失赔偿请求权。: K$ A0 z6 V- G9 B6 J6 M
1.费用请求权。费用请求权是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为此支付了费用,有权向委托人请求支付或者偿还该项费用。
, G# s+ W! o7 I, r' }& r5 S, M 2.报酬请求权。报酬请求权是指当委托合同为有偿时,受托人有向委托人请求支付处理委托事务应得报酬的权利,而委托人必须相应地履行支付报酬的义务。《合同法》第405条规定,委托合同以有偿为原则。因此,如果委托合同没有约定报酬事项,但依照习惯或者委托的性质,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报酬的,受托人仍可以向委托人请求支付报酬。如果委托合同约定为无偿的,受托人不得以委托人获得了经济利益而请求支付报酬。* P; ^- e, K$ M1 @6 |& W
3.风险损失赔偿请求权。根据《合同法》第407条的规定,风险损失赔偿请求权是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有权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 C2 h# `# k3 Y O/ U& [ (二)受托人的义务* E' d5 T# X6 o. d
1.办理委托事务的义务。委托合同的标的,即是由受托人为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因而处理委托事务,是受托人的主要义务。
, i( c' ]! \0 [0 H% Y5 | 2.诚信义务。委托合同基于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信任而订立,委托人根据合同将委托事务交给受托人处理,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承担诚信义务。受托人不得利用对委托事务的处理.为自己谋取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受托人也不得为了自己或者第三人利益,而侵害委托人的利益。
4 Q ?& E; L! x- j8 |- O 3.注意义务。受托人的注意义务,是指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过程中,应当对委托事务的处理过程、处理结果以及对委托人利益的影响,给予充分的注意,以免在处理受托事务时产生不利于委托人的后果。如果受托人不尽注意义务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负赔偿责任。' p& D* Y& O% ?% S
4.报告义务。受托人是为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因而有义务让委托人了解其处理委托事务的情况。在委托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可以随时请求受托人报告处理委托事务的情况。如果遇到紧急情况,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报告以请求指示。当受托人处理完毕委托事务时,应当向委托人报告处理委托事务的结果。
1 z5 b/ n! g7 F: ]% {/ E 5.保密义务。无论委托合同中是否有明确约定,受托人均需负有保密义务。受托人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不以委托合同的终止为限。而是直至此项保密对委托人没有利害关系或者没有实际意义为止。! n1 P2 N. o6 a: [7 |* u, o
6.转交财产义务。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所取得的财产,无论是以委托人名义取得的,还是以受托人名义取得的,均需转交给委托人。
$ |. a5 z' v% S (三)委托人的权利0 T' N9 ^- F0 v
委托人的权利,主要包括请求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权利,指示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权利,要求受托人诚信勤勉地处理委托事务的权利。
2 h1 Z3 n, }0 k/ E* n (四)委托人的义务 _0 i5 p0 [- H; |& \: I7 Y
委托人的义务,主要包括支付费用的义务、支付报酬的义务和赔偿受托人风险损失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