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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2012年资产评估《经济法》法律责任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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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2 23:02: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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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行为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
- J7 s: {8 R+ a2 H# B# U  略
- Q7 ?0 J2 }- y+ E& X. [  二、公司在改制和合并、分立中的法律义务与责任
' U$ Z6 Y) Q5 c5 @1 _' i  1.国有企业依《公司法》整体改造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 N+ G% v/ G& _5 ?
  2.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对企业的参股,将企业整体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新公司承担。
7 w/ G; p5 U1 g2 U8 g  3.企业以其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对所转移的债务,债权人认可的,由新组建的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对所转移的债务,未通知债权人或者虽通知债权人,而债权人不予认可的,由原企业承担民事责任。原企业无力承担债务,债权人就此向新设公司主张债权的,新设公司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 ~* }! ]" y9 d7 @# v  4.企业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而将债务留在原企业,债权人以新设公司和原企业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主张债权的,新设公司应当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j  j& m* ?! S
  5.企业吸收合并后,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应当由兼并方承担。企业吸收合并时,按《公司法》的规定,公告通知了债权人的,吸收合并后,债权人就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隐瞒或者遗漏的债务起诉兼并方的,如果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过该笔债权,兼并方应承担民事责任。兼并方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再向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追偿。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过该笔债权,则兼并方不承担民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 X( M9 M6 d3 r5 ?) x& e- k* \/ }2 R- c
  6.企业新设合并后,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应当由新设合并后的企业法人承担。企业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后,被兼并企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债权人起诉被兼并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企业兼并后的具体情况,告知债权人追加责任主体,并判令责任主体承担民事责任。
, x# e! v) Z- a) K7 A  7.债权人向分立后的企业主张债权,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的债务承担有约定,并经债权人认可的,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的债务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或者虽然有约定,但债权人不予认可的,分立后的企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分立的企业在承担连带责任后,各分立的企业问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根据企业分立时的资产比例承担。
& ^6 \$ ~( A3 e  8.以收购方式实现对企业控股的,被控股企业的债务仍由其自行承担,但因控股企业抽逃资金、逃避债务,致使被控股企业无力偿还债务的,被控股企业的债务则由控股企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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