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我考网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扫一扫,访问微社区

查看: 128|回复: 0

[中级] 2011年《统计业务知识》辅导:基本统计法律规范(3)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2-2-23 12:40: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三节 地方性统计法规   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立法法》的有关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性统计法规,是由上述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发布、并于本地实施的统计行为规范。
  @% O5 L: r1 c( j0 J  地方性统计法规的效力低于统计法律和统计行政法规。) z) F- B! u+ R) s6 Q1 i
  我国31个省(区、市)都制定了地方性统计法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Woexam.Com ( 湘ICP备18023104号 )

GMT+8, 2024-5-6 01:20 , Processed in 0.156316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Licensed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