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原则6 F9 F4 ^5 m1 Z% k# J2 W# A
为了维护正常的统计调查秩序,《统计法》第十三条对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原则作出了明确规定。
8 ~; W: @/ [% Z (一) 必要性原则
/ F a& L7 D, b 主要该统计调查项目与其他统计调查项目是否重复;该统计调查项目需要的数据资料能否通过已有的行政记录加工获得等。
% \. I9 o3 V4 W; G1 R (二) 可靠性原则! @$ C6 [' c8 l3 d0 T0 D- x4 ~" m: M
主要审查该统计调查项目的立项是否有充分的依据,并有明确的调查目的和资料用户;申请单位是否具备实施该统计调查项目的能力;从技术上要获得准确的统计资料是否具有现实可行性;是否有相应的经费保障等。
- w# x; S/ a, A" k- @. v0 L, [ i (三) 科学性原则www.ExamW.CoM
2 |7 a, y/ x1 M" o: b/ u# @ 主要审查该统计调查项目拟定的统计指标体系、调查方法、样本量、调查组织方式、调查表式的设计等是否科学合理。
) V$ o R8 E3 c) V; E; P1 z, D 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机关应当依照《统计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项目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批准,批准决定要以书面形式作出,并予公布;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