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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CT高级考试] 金融英语:法律语言特点和法律翻译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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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6 08:34: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学者一般将法律规范按行为模式性质分为三种:义务性、禁止性、授权性,并认为可以包容所有权利与义务关系(见 孙懿华和周广然1997)。以上的看法分别基于英语和汉语,英美法律和中国法律,但就所概括的语言功能特点看,比较接近。
- L9 O" r) r- a2 b& z4 s2.3 语句结构类型 8 n3 `8 |- s* H' ^4 [
在法律英语研究中,Mellinkoff针对词语特点作了系统的分析(见O’Barr 1982:18), Crystal 和 Dave(1969)对法律文本的结构和组织进行了分析总结,他们认为:1. 法律语言是工具性语言;2. 法律文件具有不同于其它类文本的特征;3. 法律英语具有明确的特点;4. 法律语言使用了日常英语不采用的语义原则。 . t4 F5 A+ X- ?9 B7 @& l
第一条说明了法律英语的功能,其它各条均是对结构类型特点的描述。法律英语的明确特点则包括:句子偏长,各个句子单位相对独立,文件所包含的句子常可简化为“如果X,Y应该做Z。”以及它的变体。
3 }8 E* S; k1 H/ n法律英语的区别性特点包括:少用指代,多用重复;如例中1的officer、name、residence;使用状语限定语;多用名词化结构;少用形容词;不用加强性的副词(如very, rather)等。 " p" x& U9 g  V# z! A
语义原则是指类属后置、同类排除、语境定义、常识判断等指导原则。类属后置是在罗列事物时,先举出具体事物最后列出这些事物的类,以免遗漏。同类排除是类属后置的例外情况,即如果类属词语跟随前面罗列的事物,具有排除性即不包括任何未列出的事物。语境定义是词语所出现的语境可以起对词语定义的作用。常识判断是指,只要不会与文本的其它地方发生冲突,词语可按照普通的意义理解。 2 O$ r$ y+ T9 a. a. T0 d
2.4 词语特点
; ?6 r% Z; a5 ?& c法律语言的显著特点常常首先表现在词语的运用。Mellinkoff(O’Barr 1982:16)列出9种情况:
/ k1 u* n  [9 x1 j* e. U" o1. 含有法律专业意义的普通词; + H6 Y: E& r" }* C3 v9 y
2. 来自古英语和中世纪英语的稀有词; 1 I* x  V: C" l! V
3. 拉丁词和短语; : f" u# i& c; h9 N) @
4. 普通词汇中不包括的法语词;
. S6 Z) s6 e3 D% o3 J2 v0 ~5. 法律专业术语; 3 e( w( V5 p" f3 S
6. 专业行话; 4 ~: U3 }( P' C9 U! e' H1 g  \2 @6 X
7. 正式词语;
  p3 U/ c& k# Y3 L) Y8. 多义词语
( q( Q. {( `% k% g; F- w7 v  S/ N) z9. 极端精确表达词语。
- u3 b# @. P9 n' Y6 V0 F显然有的仅为法律英语中出现的情况,如第2、3、4,但其它多种情况在法律汉语中也可以找到例证。
, n; F& I0 `+ j中国学者对法律汉语词语的特点也作出了一些研究。孙懿华、周广然(1997:58)概括出三类:1 法律专业术语;2 法律工作常用词语;3 民族共同语中的其它基本词与非基本词。潘庆云(1997)对词语的讨论分成几个部分。在立法部分仅分为两类:法律词语和普通词语。但在立法文书部分识别出四类:法律术语、司法惯用语、文言词语和普通词语。
+ x6 o8 f) Z) {4 N) }+ @& Y中外学者的分类可以基本标示法律语言的用词情况:1 法律专业术语;2 古词语(如中古英语词语、汉语文言词语等);3 外来语;4 专业惯用语;5 正式词语;6 极限表达语;7 具不确定意义的词语,如下例: 8 v7 P, M" w# G2 i7 l0 A
1. contributory negligence, action, 标的物、给付、具结悔过等;
, E* n0 K1 {7 I# r, `# {7 Y2. aforesaid, witnesseth, 羁押、贪赃、渎职等; 7 X  f% H5 }* @7 M* x) |2 T3 g
3. nolo contendere,最后通牒等;
0 ^* F. e# n5 R4 n3 m, G! k3 d4. inferior court, revered and remanded, 行窃、未遂、执迷不悟、流窜作案等;
4 R# [- X( D" X9 e9 E5. the deceased, Your Honor, 奏效等; ' I& R9 `4 Q$ I: U0 F: A' U
6. all, none, never, 凡、一律、均、无论等; . ^2 g( D1 A2 U' u5 R, k
7. approximately, obscene, satisfy, 情节严重、可能、大量等。 # T  }) @( Z: K$ j, d
尽管不同语言的法律用语有共同的特点,由于语言和法律体系的差异,完全等同的词语较为少见,(Sarcevic 1997)主张将等同词语分成三类:接近等同的词语,部分等同的词语,和不等同词语,并以两语言间词语意义的交叉(intersection)和包容(inclusion)为划分的根据。对于部分等同词语确定的方法,她提出一系列标准如:法律体系结构、运用、法律效果等。法律词语的运用在法律翻译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词语选用的指导原则因人而异,不同的原则反映人们对法律翻译的不同观点。 % @0 W/ P" l6 T5 \: X0 W7 t9 Y
3 法律翻译的问题及解决
8 U' J. P1 N: m" d- `& a3.1 法律翻译的复杂性
, K4 W- z9 C, m% j3 \法律翻译的情况有多种:1 涉及两种语言且同一种法律体系,如中国大陆范围内汉语和少数民族语言间的法律解释;2 涉及两种语言且两种法律体系,如香港地区的英语和汉语间的法律翻译;3 涉及多种语言、多种法律体系间的法律翻译,如缔约国之间的法律翻译。就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翻译来看,涉及的语言和法律体系、法律制度越多,翻译的难度就越大。需要决定原本和译本的权威性差别,需要解决文本体裁的对应问题、法律术语的对应问题、法律效用的实现问题等等。口译时,则需确定讲话人和听话人的语言水平差别、法律文化差别、法律观念差别等。即使在第1种情况下,两种语言间的绝对对应也难以做到。
& K. J/ b$ D, W( r. h; r& R/ q, Y: r; x3.2语篇结构与翻译
6 L; _  {1 y& p6 Y, b6 {! B既然语言是法律的载体,法律翻译问题的解决只能从语言下手,包括语言的语篇方面、语句方面、词语方面等。 , }( n- H3 m+ f2 X& ~
6 [; f% G9 E7 h8 T8 F
法律语篇不同于其它类语篇,语篇特点在两种语言中很难有完全的对应,一种语言的法律语篇如何转换为另一种语言的法律语篇,语篇读者对象是否有变化,语篇的基本特点有无增减,语篇与法律的关系是否相适应,这些问题的解决增加了法律语篇翻译的难度。以中英法律语篇的翻译为例,由于法律体系不同,即使是同类法律语篇,法律概念的表达也相去甚远。法律观念的体现势必影响到语篇结构。如果目的语中不存在同类法律语篇,应该考虑如何确定合适的语篇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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