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学者一般将法律规范按行为模式性质分为三种:义务性、禁止性、授权性,并认为可以包容所有权利与义务关系(见 孙懿华和周广然1997)。以上的看法分别基于英语和汉语,英美法律和中国法律,但就所概括的语言功能特点看,比较接近。
# Z3 U$ P, C: X) z1 M2 n2.3 语句结构类型 ! x: G/ b% W* {6 d5 m: R; p
在法律英语研究中,Mellinkoff针对词语特点作了系统的分析(见O’Barr 1982:18), Crystal 和 Dave(1969)对法律文本的结构和组织进行了分析总结,他们认为:1. 法律语言是工具性语言;2. 法律文件具有不同于其它类文本的特征;3. 法律英语具有明确的特点;4. 法律语言使用了日常英语不采用的语义原则。 p# y9 n- @) }% Q" ?% F
第一条说明了法律英语的功能,其它各条均是对结构类型特点的描述。法律英语的明确特点则包括:句子偏长,各个句子单位相对独立,文件所包含的句子常可简化为“如果X,Y应该做Z。”以及它的变体。
2 c* N1 _" K3 r( R$ v9 ?4 E5 X法律英语的区别性特点包括:少用指代,多用重复;如例中1的officer、name、residence;使用状语限定语;多用名词化结构;少用形容词;不用加强性的副词(如very, rather)等。
* q) H, n" m" a1 V; P语义原则是指类属后置、同类排除、语境定义、常识判断等指导原则。类属后置是在罗列事物时,先举出具体事物最后列出这些事物的类,以免遗漏。同类排除是类属后置的例外情况,即如果类属词语跟随前面罗列的事物,具有排除性即不包括任何未列出的事物。语境定义是词语所出现的语境可以起对词语定义的作用。常识判断是指,只要不会与文本的其它地方发生冲突,词语可按照普通的意义理解。
" W: x& c; @0 Y2.4 词语特点
2 N) m. Z% L" B$ T) f; K法律语言的显著特点常常首先表现在词语的运用。Mellinkoff(O’Barr 1982:16)列出9种情况: " I, s+ { B& V J
1. 含有法律专业意义的普通词;
7 Z. | w s, G- X9 W7 y6 [2. 来自古英语和中世纪英语的稀有词;
9 t; O2 f5 w1 ^2 o' n4 u1 r3. 拉丁词和短语; $ V2 N l+ q+ ?" }; h0 D I( y
4. 普通词汇中不包括的法语词;
) ~' Z1 @7 B) F W `5. 法律专业术语; ; A8 l2 k4 ]5 w l' J. B( Q' p
6. 专业行话;
" {" t: f2 w1 x/ r7. 正式词语;
$ @' e4 |# [$ t$ N8. 多义词语
" q! R8 d2 F6 l! O9. 极端精确表达词语。
2 a5 A& I2 o$ a$ k+ u% v显然有的仅为法律英语中出现的情况,如第2、3、4,但其它多种情况在法律汉语中也可以找到例证。
! s4 i6 u% j2 _0 t @中国学者对法律汉语词语的特点也作出了一些研究。孙懿华、周广然(1997:58)概括出三类:1 法律专业术语;2 法律工作常用词语;3 民族共同语中的其它基本词与非基本词。潘庆云(1997)对词语的讨论分成几个部分。在立法部分仅分为两类:法律词语和普通词语。但在立法文书部分识别出四类:法律术语、司法惯用语、文言词语和普通词语。
, U8 g2 A( Q# S6 U. s中外学者的分类可以基本标示法律语言的用词情况:1 法律专业术语;2 古词语(如中古英语词语、汉语文言词语等);3 外来语;4 专业惯用语;5 正式词语;6 极限表达语;7 具不确定意义的词语,如下例:
% ~. u" V, ^7 [5 W# N1. contributory negligence, action, 标的物、给付、具结悔过等; / J" n8 x, x$ l4 P+ E
2. aforesaid, witnesseth, 羁押、贪赃、渎职等; ) b" R5 R1 P0 e. L# T* C
3. nolo contendere,最后通牒等;
2 K8 q7 U/ f7 i, [& j4. inferior court, revered and remanded, 行窃、未遂、执迷不悟、流窜作案等; 6 n( ~& u, N$ r% ]/ P
5. the deceased, Your Honor, 奏效等; 2 |8 Y1 k& d' T% V, j3 I
6. all, none, never, 凡、一律、均、无论等;
6 v& g! h8 F' ^# z7. approximately, obscene, satisfy, 情节严重、可能、大量等。 9 F2 ?+ _; w. q0 s
尽管不同语言的法律用语有共同的特点,由于语言和法律体系的差异,完全等同的词语较为少见,(Sarcevic 1997)主张将等同词语分成三类:接近等同的词语,部分等同的词语,和不等同词语,并以两语言间词语意义的交叉(intersection)和包容(inclusion)为划分的根据。对于部分等同词语确定的方法,她提出一系列标准如:法律体系结构、运用、法律效果等。法律词语的运用在法律翻译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词语选用的指导原则因人而异,不同的原则反映人们对法律翻译的不同观点。
. b1 G* {* s8 B0 @, p1 Q% c3 法律翻译的问题及解决
4 E3 M+ h n* R3 S- C& ^/ N$ E3.1 法律翻译的复杂性 1 h9 O, Q1 s# D ]. K
法律翻译的情况有多种:1 涉及两种语言且同一种法律体系,如中国大陆范围内汉语和少数民族语言间的法律解释;2 涉及两种语言且两种法律体系,如香港地区的英语和汉语间的法律翻译;3 涉及多种语言、多种法律体系间的法律翻译,如缔约国之间的法律翻译。就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翻译来看,涉及的语言和法律体系、法律制度越多,翻译的难度就越大。需要决定原本和译本的权威性差别,需要解决文本体裁的对应问题、法律术语的对应问题、法律效用的实现问题等等。口译时,则需确定讲话人和听话人的语言水平差别、法律文化差别、法律观念差别等。即使在第1种情况下,两种语言间的绝对对应也难以做到。 E% s! Z4 K7 A. P' J& W
3.2语篇结构与翻译
) b# s5 Q6 D( X$ t既然语言是法律的载体,法律翻译问题的解决只能从语言下手,包括语言的语篇方面、语句方面、词语方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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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语篇不同于其它类语篇,语篇特点在两种语言中很难有完全的对应,一种语言的法律语篇如何转换为另一种语言的法律语篇,语篇读者对象是否有变化,语篇的基本特点有无增减,语篇与法律的关系是否相适应,这些问题的解决增加了法律语篇翻译的难度。以中英法律语篇的翻译为例,由于法律体系不同,即使是同类法律语篇,法律概念的表达也相去甚远。法律观念的体现势必影响到语篇结构。如果目的语中不存在同类法律语篇,应该考虑如何确定合适的语篇格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