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力求目标文本词语与原文本词语的法律内涵相等6 w# _2 p/ z+ r7 v! V
并不是所有的法律用语都能根据字面意义直接翻译成目标语。如果贸然直译原法律文本中的词汇,而译文表达的法律概念却在目标法律体系中根本不存在,或者恰巧和目标法律体系的某个法律表达吻合但却表述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则不可避免地会造成目标法律文本读者对译文产生困惑和误解。对于直译,Nida认为如果译文可能造成对原文指示意义(designative meaning)的误解,那么“必须改变直译或者保留直译但是要加脚注解释可能发生的误解” [8](p125)。这个原则也适合法律翻译。解决这类问题的出路在于认真理解原法律文本术语内在的法律含义,用目标文本中带有相同法律含义的法律术语翻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和法规译审和外事司联合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汉英对照词语手册》将“物证”翻译成“material evidence”,译文看似正确地表述了原文的含义,但实质上却和原文的指示意义截然不同。根据我国的刑事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按表现形式可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两种。而“物证”是指“对查明案件真实情况有证明作用的有关物品或物质痕迹”[5],显然这个定义不包括证人证言和被害人的陈诉、公诉或当事人的陈诉等言词证据。“material evidence”是指“evidence having some logical connection with the consequential facts or the issues”[9],意即“与案件的事实或结果存在逻辑关系的证据”,不论是言词证据还是实物证据只要能推理出案件的事实即可。因此“物证”的正确译文应该是“real evidence”或者“physical evidence”。当然,如果译者坚持直译,也可以在目标文本中加脚注说明并解释此“material evidence”非彼“material evidence”。虽然有时译文“无法完整表达”原文词语“原有的相对固定的概念”[10],但是充分考虑了法律词汇内涵的译文无疑是对原文准确度最高的再现。9 o* B. i, [; A+ P w5 I& {7 ?7 P
4.创造新的法律术语
. M0 {+ W* b5 ?; x8 d4 Q, ]3 g 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同和社会科学及自然科学的发展,新的事物的产生要求用新的法律术语来表达。创造新的法律术语有两个途径。对于发展的事物,可以采用已有的民族共同语但给其赋予新的法律含义,如“计划生育”,“引渡”等;对于由于法律文化的差异而产生的新的法律概念可以借用外来语(外国和其他民族语言),如 “假释”,“专利法”等。但是创造新的法律术语必须谨慎,最好由法律翻译权威机构制定统一的标准,以使新的法律术语的表达统一而规范。, |1 n4 N) p, z: T$ v; Z
四、结论
% M2 X# u; _: M: r1 X 法律翻译涉及到两个学科领域:法学和语言学。法学这个具有及强的专业性的领域要求其文本的翻译者通晓原语言和目标语的不同的法律制度,了解由此而产生的法律概念的差异。在语言表述方面,由于法律文体明显区别于其他文体,法律文本的语言表述必须表现其特殊性,这就要求译者认真研究法律术语的语言特征,在翻译实践的过程中采用有效的方法提高翻译质量。作为法律翻译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术语的翻译必须考虑到在语言风格、法律制度、法律文化的框架下形成的差异,寻求搭建这些差异的桥梁和通道,使译文最大程度地准确传递原法律文本的信息。提高法律术语的翻译质量还有需要更多的研究和探索。. G5 D8 Z: 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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