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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CT高级考试] 金融英语辅导:法语言的模糊与消除(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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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6 08:34: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意解释系指探求立法者于制定法律时所作的价值判断及其所欲实现的目的,以推知立法者的本意。美国宪法第二章第二节规定:5 U( c( h& I  d7 C; H0 s1 A+ ?
  “The President shall be commander in chief of the Army and Navy of the United States,……”如果仅从字面上理解,我们会认为美国总统是陆军和海军的总司令,而不是空军和其他必须武装力量的总司令。但如今,所有的美国人都将这一条款理解为美国总统是陆军、海军、空军和其他必须武装力量的总司令。为什么?参考法律原意和立法目的,我们知道美国founding fathers 制定此条款的目的是为了统一美国的军事领导权,语词产生模糊的根本原因在于当时的人们无法想象空军。为了体现人道主义精神,许多国家的刑法都规定:“The death penalty shall not be imposed on women who are pregnant at the time of trial.(审判的时候怀孕妇女,不适用死刑。)”“pregnant women (怀孕的妇女)”即社会日常用语中的“孕妇”。按理说,孕妇一词不会产生歧解,它也不属模糊语词,且具有明确可指的“语词对象”,但是,当它进入法条成为法律语词后,增加了法律的内涵,缩小了原有的外延,其所指应该明确无歧,但事物本身的千变万化,使得这一短语自身不能直接显示它能否包容做了“人流”的妇女而变得不确定起来。若在日常生活中,看法不一,一般无甚大碍,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则非同小可。涉及定罪量刑,理解上有偏差,就会造成畸轻畸重的偏误来。以法意解释的观点来看,我们知道刑法规定这一条是对妇女特别法的保护,是法律有“情”的一面。因此,“怀孕的妇女”应该被理解为:既包括在诉讼过程中仍在妊娠的妇女,也包括在这个过程中做了“人流”的妇女,不论“人流”是取决于司法机关的意图或被告人的自愿,还是受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制约或被告人的自然事故等,只要是在“审判的时候”,均应依“怀孕的妇女”对待。(刘愫贞,1997)
: D* {3 O) j( m4 T  g) h  4.2 高度程式化立法语篇的使用3 ]6 J: _2 ?  P4 E/ s& g: |
  从语篇结构这个层次上看,古今中外立法语篇的结构大致相同,最突出的特点是它的高度程式化。整体结构形式上都采用了分条列款的方式,例如英语立法语篇一般在 “chapter”以下设 “article”, “section”,“a”, “i”,内容都是由描写性成分过渡到规定性成分;由颁布命令和/或前言过渡到具体条文;其结构层次分明,都是采用从宏观到微观;从总论/总则到条文;从重要条文到次要条文的语篇结构。这种程式化语篇是保持法律规范的庄严性及其内容的严谨合理和准确规范的必要手段,能使法律规范的内涵得到最充分的体现。程式化的语篇结构的另一个重要优点是它可以给所涉及的法律条文、专业术语和概括性词语设定具体的阐释语境,减少曲解或误解法律条文和概括性词语的可能性,瓦解那些想钻法律漏洞者的企图。(张新红,2000)
9 v4 l* `2 r1 q/ O1 d  Q* r  4.3 求同型近义词的堆积使用
( E3 {9 c- Q/ J( l: z0 |  英美法规、法律文件(包括契约、遗嘱、信托协议等)中经常在一个句子中出现几个近义词并列的情况;换句话说,在原来只需要一个词表达之处,经常连用几个近义词。有些学者评论说 :“(法律语言里 )如果能串上六个词,似乎从不肯用一个字”。以香港《防止贿赂条例》为例:…Any such advantages as is mentioned in this ordinance is customary in any profession, trade, vocation or calling. 整句大意是说被告人不得将所得的不当利益说成是某职业的行内惯例。句中有 profession/ trade/ vocation/ calling 四个近义词,这四个近义词既有意义重叠的部分,也有意义差异之处。按照 OED的解释 ,“职业”是四词的共同义项:+ J# e4 f8 R% d5 M
  Profession: Any calling or occupation by which a person habitually earns his living.
' I2 {2 C* S: y  Trade: Anything practised for a livelihood.( w* p% W& ?6 t, `. e" P1 F
  Calling: Ordinary occupation, means by which livelihood is earned.
1 Y# |( h6 C/ T6 s4 T  Vocation: One's ordinary occupation, business or profession.
, V% ]8 c- O5 B1 X2 V! {  这四个词也有差别义项:profession可特指神学界、法学界与医学界人士,有时亦指军界人士(Applied spec. to the three learned professions of divinity, law and medicine, also to the military occupation);trade可特指商人与熟练的手艺人 (Usually applied to a mercantile occupation and to a skilled handicraft);calling 与 vocation 都曾有神职、神圣事业的意思(Judy Pearsall, 2001)。
1 ^2 C% U$ u5 V/ t
' ^) f) I# T0 [8 v  在现代司法制度中,法院对法律的司法解释一直是法律适用不可或缺的一个步骤,它或多或少带有一些法院的主观色彩也是被公认接受的,一个明证就是对于法院在作司法解释时自由裁量权尺度掌握一直是作为法学的一个重要课题被加以讨论,但是所有的这些都是基于一个前提:法院的解释意图必须是善意的。但法院有时为了与国会争夺权力或谋求非法的利益会利用国会颁布的法规行文措词模糊,借自己拥有的解释权按自己的意愿任意解释法规,随意增减法律内容,歪曲解释法律。以上句为例,如果职业用 profession 来表达,法官就完全可以作出歪曲的解释。因为,profession 既可指所有的职业,也可指一些特殊的职业,在这儿立法者的原意当然是将 profession 作广义用,但是法官在解释时,就可以利用词的多义性,将法规解释为只适用于 profession 的狭义义项,从而大大偏离立法者的原意。同理,如将 trade, calling 或 vocation 单个使用的话,也都有被歪曲解释的危险,因为它们与 profession 一样,除共有“职业”这一广义义项外,也都有各自的狭义义项,所以也难逃与 profession 一样的命运。(杨颖浩,1998)于是,立法者为了尽量堵住所有由于法规的措词不够明确而产生的模糊和漏洞,就把法律语言收得像网一样紧,把近义词堆积起来,这样法院就不得不服从立法者的意志了,但结果却产生了措词非常繁复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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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8-16 08:34:13 | 显示全部楼层

金融英语辅导:法语言的模糊与消除(2)

</p>  5.结束语9 X- A% g1 z, i" c2 e! F
  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力决定了立法语言必须具有高度的精确性和严密的科学性,然而由于法律现象的复杂与纷呈,立法者不可能以有限的法律规范来尽数对应所有的社会行为,因此法律规范具有概括性的特点,概括性增强了包容性,但同时也增强了模糊性和抽象性。为了制横法官自由载量权的滥用,堵住所有由于法规的措词不够明确而产生的模糊和漏洞,立法者必然要采用各种措施使表述法律内涵的法律语言准确严谨、无歧义。法是由人来创制的,作为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手段,它不能不体现人的意志。立法语言从模糊到精确的过程,必然渗透着立法者的需要和智慧。毕竟法律是人与人之间较量的工具。
# N9 J5 B+ a) J5 l' Z  【注释】" J- O1 f% Z7 R5 d
  [1] 本文引用的美国联邦宪法法条的中文翻译源自张千帆。西方宪政体系(上)[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7067 c; c) A' Z, M% w
  [2] 本文引用的Bern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 of September 9, 1886 法条的中文翻译源自司法部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全国律师资格考试主要参阅法律法规汇编(上)[A].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296
3 B6 ?+ c2 i' \1 M- r; p" K1 Y2 i  【参考文献】
: ~4 B0 A; A0 H" M% X& C  [1] 潘庆云. 跨世纪的中国法律语言[M].上海: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1997.
$ j, O+ H* I0 D  A* @  L, s7 v4 q  [2] 杜金榜. 从法律语言的模糊性到司法结果的确定性[J]. 现代外语,2001(3).5 h4 E8 C, I  Q( C( J" T/ A) Y" _* p* Q
  [3] 范健等. 法理学[M]. 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5.7 t$ ^& J8 N  o: {
  [4] 梁慧星. 民法解释学[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7 d' Q- V# V. w* `  [5] 刘愫贞. 法律语言与语词对象[J]. 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5).- W0 @3 S$ n: N- a. s7 T+ M0 R& M
  [6] 舒国莹. 战后德国法哲学的发展路向[J]. 比较法研究,19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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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J# ?% G: c, Z$ y: N" U  [9] 张新红. 汉语立法语篇的言语行为分析[J]. 现代外语,2000(3).
7 u8 o. ?8 N: v  [10] Maley, Yon. The language of the law[M]. In John Gibbons ed. Languge and the Law, 1994.
5 t4 D% {  G- |; d2 Y6 `& s9 D2 S  [11] Judy Pearsall. The New Oxford Dictionary of English[Z]. 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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