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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 2011银行从业考试公共基础:反洗钱法律制度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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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3 14:09: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5.4.3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中国人民银行在履行反洗钱职责过程中,应当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相互配合。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5.4.4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1.报告主体应报告的交易
(1)大额交易。具体包括:
①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二十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一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②单位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二百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二十万美元以上的转账;
③个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个人银行账户与单位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十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④交易一方为个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一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2)可疑交易。
2.免予报告的交易
如未发现交易可疑的,免于大额交易报告的九类交易:
(1)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定期存款续存、活期存款与定期存款的互转;
(2)自然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同外币币种间的转换;
(3)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的(不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4)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债券交易;
(5)金融机构在黄金交易所进行的黄金交易;
(6)金融机构内部调拨资金;
(7)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项下的交易;
(8)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下的债务掉期交易;
(9)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发起的税收、错账冲正、利息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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