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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 2012银行从业考试《公共基础》:农村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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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3 14:09: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农村金融机构
        农村金融机构包括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社。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是在合并农村信用社的基础上组建的, 而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社是2007年批准设立的新机构。
        1.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
        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根据中央推行合作化运动的指示。生产、供销、信用三大合作社在农村迅速推开,到1957年底,由农民“自愿入股”,全国共成立农村信用社8.8万多个,绝大部分地区实现了“一乡一社”。20世纪70年代,国家决定把农村信用社交给国家银行管理,先是交给中国人民银行管理,后来交给中国农业银行管理。在国有银行的领导下,农村信用社的业务虽然得到了一些恢复,但作为国家银行的基层机构,农村信用社缺乏基本的自主权,实际上已经走上了“官办”的道路。
        1984年,国务院提出要恢复和加强农村信用社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和经营上的灵活性(合称“三性”),把农村信用社办成真正的合作金融组织。此后。在中国农业银行的领导下,农村信用社开始了以“三性”为主要内容的改革。
        1996年,《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建立和完善以合作金融为基础、商业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分工协作的农村金融体系,决定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脱钩,要办成农民入股、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入股社员服务的真正的合作金融组织,并决定“在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的地区,已经商业化经营的农村信用社,经整顿后可合并组建农村合作银行”。
        2000年7月,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大幕最先在江苏拉开,提出用三年至五年的时间使大部分农村信用社成为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我发展的适应农村经济发展需要的金融组织。2001年11月29日,全国第一家农村股份制商业银行张家港市农村商业银行正式成立。2003年4月8日。我国第一家农村合作银行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正式挂牌成立。
        截至2009年9月末, 全国共组建农村商业银行29家,农村合作银行181家, 组建以县(市)为单位的统一信用社法人机构2055家。
        2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社
        2007年1月29日,银监会发布并正式开始施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依据这两个规定,村镇银行是指经银监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农村资金互助社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
        经批准,村镇银行可经营下列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村镇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代理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业务。有条件的村镇银行要在农村地区设置ATM,并根据农户、农村经济组织的信用状况向其发行银行卡。对部分地域面积大、居住人口少的村、镇,村镇银行可通过采取流动服务等形式提供服务。
        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吸收社员存款、接受社会捐赠资金和从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作为资金来源。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资金应主要用于发放社员贷款,满足社员贷款需求后确有富余的可存放在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可购买国债和金融债券。农村资金互助社可以办理结算业务,并按有关规定开办各类代理业务。农村资金互助社不得向非社员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及办理其他金融业务,不得以该社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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