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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 2012年银行考试《公共基础》:信息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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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3 14:09: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信息保密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及其交易信息档案。在受雇期间及离职后,均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所在机构关于客户隐私保护的规定,不得透露任何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
        本条要求银行业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关于客户隐私和交易信息保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违法或违规对他人透露有关信息。
        客户隐私保护是商业银行必须承担的一项重要义务。银行是否具有一套完善的保护客户隐私的制度和施行措施是评价银行经营管理水平的一个重要指标,也是客户评价银行是否稳健经营的重要标准,这种评价将直接影响客户是否与银行发生业务。
        为保护客户隐私,许多国家进行了专门立法。国际上影响较为广泛的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于1980年制定的个人隐私保护的八项基本准则,即信息收集限制原则(Collection Limitation Principle )、信息质量原则( Data Quality Printciple),表明目的原则(Purpose Specification Principle )、使用限制原则( Use Limitation Principle )、安全保护原则( Security Safeguards Principle )、公开性原则(Openness Principle )、个人参与原则( Individual Participation Principle )以及负责任原则( Accountability )①。这八条准则为绝大多数国际性银行采用,并制定了相应的内部规则和监督机制确保其实现。
        我国虽然没有对客户隐私保护进行专门立法,但《商业银行法》存款自愿、取款自由、为客户保密的基本原则奠定了对客户隐私进行保护的法律基础。同时,《商业银行法》在相应章节中规定的查询客户账户信息和交易信息的法定机关的种类、权限及程序也可被视为我国对客户隐私进行保护的基本规范。此外,我国《反洗钱法》也明确规定了金融机构应该对反洗钱信息保密。根据该法全文来理解,这里所指的信息不仅包括反洗钱工作动态信息,也包括涉及客户身份信息和账户交易信息。
        另外,妥善保存客户信息和交易信息档案不仅是金融机构应该承担的法定义务,也是履行法定协助义务的前提条件。根据我国《反洗钱法》的规定,金融机构必须妥善保护客户开户资料及交易信息5年以上,并且在反洗钱主管机关依法进行反洗钱调查时必须提供必要的协助,这也包括提供相关的客户信息及交易信息。
        从业人员的下述行为明显违反了本条的规定:
        1.向与业务无关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向其所在机构同事透露客户的个人信息,如婚姻状况、家庭住址、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财产、住房以及其他客户不愿让他人知晓的信息;
        2.出于好奇或其他目的向其他同事打听客户的个人信息和交易信息;
        3.不妥善保管或销毁填有客户信息的单据、凭证、开户申请书或交易指令等,如将这些书面材料随意扔在废纸篓里,或将这些资料再度用做打印纸,使得无关人员有机会接触到客户的个人信息;
        4.将客户信息用于未经客户许可的其他目的。如客户提供其个人信息的初衷是为了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但一些从业人员在未经客户允许的情况下,将客户有关信息提供给保险公司或其他公司用于营销其他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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