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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 2012年银行考试《公共基础》: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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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3 14:09: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信息披露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明确区分其所在机构代理销售的产品和由其所在机构自担风险的产品,对所在机构代理销售的产品必须以明确的、足以让客户注意的方式向其提示被代理人的名称、产品性质、产品风险和产品的最终责任承担者、本银行在本产品销售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等必要的信息。
        本条要求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充分提示代理销售产品的信息,为客户在作出是否购买银行产品或服务的判断时提供依据。
        银行拥有庞大的营销网络、便捷的信息技术和良好的声誉,越来越多的机构借助银行的这些优势销售自己的产品,而对于银行而言,大力发展代理业务不仅有效整合了银行的营销网络优势,也为银行带来了接近零风险的手续费收入,成为很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重点推荐的产品之一。在越来越多的银行将中间业务和资产管理作为发展重点,实现盈利模式的转变的背景下,附带的一些问题也因此产生。产生这些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是银行未能对客户进行足够的信息披露,让客户误以为在银行代理销售的产品是银行自担风险的产品。这种情况的发生与部分银行自身管理不够到位、风险控制手段缺乏有关,也与一些银行及其从业人员盲目追求短期利益的行为有关。
        在代理销售产品的过程中,以下一些做法存在不妥之处:
        1.利用消费者的误解,追求被代理销售的产品的销量。很多金融消费者往往认为在银行网点销售的产品即为银行自担风险的产品,而一些金融从业人员则利用这种误解,实现产品的销售。
        2.对产品的性质、法律关系、被代理人的名称及其责任、所在机构的责任等含糊其辞,或用不易被人注意的方式体现在销售合约或广告中,使消费者无法获得足够信息。
        3.在合约中,或在向客户介绍产品时,用晦涩或专业性很强的语言描述产品。使客户无法准确判断产品的特性。
        4.利用消费者对银行的信任,夸大产品的收益性或对产品的收益性进行合约以外的承诺。
        上述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也损害了从业人员所在机构的声誉,属于严重违反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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