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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管理] 2012年银行考试《公共基础》:争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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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3 14:31: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争议处理
        银行业从业人员对所在机构的纪律处分有异议时,应当按照正常渠道反映和申诉。
        本条对银行业从业人员受到纪律处分时寻求法律救济手段作了专门规定。当银行业从业人员受到所在机构给予的警告、降薪、扣发奖金、降职、撤职、开除、辞退等内部纪律处分有异议时,应当按照正常渠道反映、解决,不造谣滋事,不诋毁诽谤,不进行人身攻击,同时,尽量避免滥用诉权。
        目前,专门针对单位内部纪律处分的法律救济手段尚无明确规定,通常的做法是参照行政处分的相关救济性规定。受到行政处分的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只能通过申诉的途径解决。照此,银行业从业人员对所在机构内部纪律处分布异议时,参照行政处分的相关规定是不能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的。
        银行业从业人员不服所在机构的纪律处分时,应首先通过内部调解,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反映问题,口头或书面申诉等正常渠道妥善处理,不能捏造事实、造谣生事、对有关领导进行打击报复,更不能采取侮辱诽谤、人身攻击等极端手段激化矛盾。否则。不但不利于维护正当的救济权利,反而可能因为行为过激而触犯法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被所在机构开除、除名、辞退或因工资、福利发生的争议,在内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从业人员也可以向专门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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