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我考网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扫一扫,访问微社区

查看: 152|回复: 0

[公司信贷] 2011银行从业考试公司信贷:抵押的效力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2-2-23 15:19: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抵押担保的范围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如果抵押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2)抵押物的转让
两个捆绑:抵押权和债权捆绑,抵押价值与债务捆绑
在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银行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
转让抵押物的价款与抵押物价值的比较。总之,抵押权不得与其担保的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3)抵押物的保全——价值的保全
在抵押期间,银行若发现抵押人对抵押物使用不当或保管不善,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若抵押物价值减少时,银行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等的担保。若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银行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其抵押物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总之,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失的,抵押权也消失。
(4)抵押权的实现
抵押担保虽然具有现实性和凭物性,但抵押权是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的。抵押贷款到期,若借款人能足额按时归还本息,则抵押自动消失。若借款人不能按时归还贷款本息,或银行同意展期后仍不能履行,抵押权才真正得以实现。
相关推荐:
2011银行公司信贷辅导:风险预警复习资料(一)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Woexam.Com ( 湘ICP备18023104号 )

GMT+8, 2024-5-4 23:02 , Processed in 0.232545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Licensed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