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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信贷] 2011银行从业考试公司信贷考点串讲第七章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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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3 15:19: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银行从业资格考试网为您提供“银行《公司信贷》考点串讲”,帮助考生抓住重点知识点,加深理解。
第三节 贷款质押分析
(一) 质押与抵押的区别
1.质权的标的物与抵押权的标的物的范围不同
2.标的物的占有权是否发生转移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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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标的物的保管义务不同
4.受偿顺序不同
5.能否重复设置担保不同
6.对标的物孳息的收取权不同
(二) 贷款质押设定条件
贷款质押中质物的占有权原则上应转移给质权人,贷款质押以转移质物占有和权利凭证支付之日起生效或登记之日起生效。质押设定的各环节要求如下。
1.质押的范围
(1)商业银行可接受的财产质押
①出质人所有的、依法有权处分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动产;
②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③依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④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中的财产权等知识产权;
⑤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包括合同债权、不动产受益权和租赁权、项目特许经营权、应收账款、侵权损害赔偿、保险赔偿金的受益转让权等。
(2)商业银行不可接受的财产质押
①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②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
③国家机关的财产;
④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⑤珠宝、首饰、字画、文物等难以确定价值的财产;
⑥租用的财产;
⑦其他依法不得质押的其他财产。
2.质押材料
出质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质押担保,应在提送信贷申请报告的同时,提送出质人提交的“担保意向书”及以下材料:
(1)质押财产的产权证明文件;
(2)出质人资格证明:
①法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营业执照;
②非法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
(3)出质人须提供有权作出决议的机关作出的关于同意提供质押的文件、决议或其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委托书、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4)财产共有人出具的同意出质的文件。
3.质物的合法性
(1)出质人对质物、质押权利占有的合法性
①用动产出质的,应通过审查动产购置发票、财务账簿,确认其是否为出质人所有。
②用权利出质的,应核对权利凭证上的所有人与出质人是否为同一人。如果不是,则要求出示取得权利凭证的合法证明,如判决书或他人同意授权质押的书面证明。
③审查质押的设定是否已由出质人有权决议的机关作出决议。
④如质押财产为共有财产,出质是否经全体共有人同意。
(2)质物、质押权利的合法性
①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动产,法律规定禁止流通的动产不得作为质物。
②凡出质人以权利凭证出质,必须对出质人提交的权利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确认。确认时向权利凭证签发或制作单位查询,并取得该单位出具的确认书。
③凡发现质押权利凭证有伪造、变造迹象的,应重新确认,经确认确实为伪造、变造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案。
④海关监管期内的动产作质押的,需由负责监管的海关出具同意质押的证明文件。
⑤对于用票据设定质押的,还必须对背书进行连续性审查:
每一次背书记载事项、各类签章完整齐全并不得附有条件,各背书都是相互衔接的,即前一次转让的被背书人必须是后一次转让的背书人;
票据质押应办理质押权背书手续,办理了质押权背书手续的票据应记明“质押”、“设质”等宇样。
⑥对以股票设定质押的,必须是依法可以流通的股票。
4.质押价值、质押率的确定
(1)质押价值的确定
①对于有明确市场价格的质押品,如国债、上市公司流通股票、存款单、银行承兑汇票等,其公允价值即为该质押品的市场价格。
②对于没有明确市场价格的质押品,如上市公司法人股权等,则应当在以下价格中选择较低者为质押品的公允价值: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税务机关认可的财务报告中所写明的质押品的净资产价格;
以公司最近的财务报告为基础,测算公司未来现金流人量的现值,所估算的质押品的价值。
(2)质押率的确定
①信贷人员应根据质押财产的价值和质押财产价值的变动因素,科学地确定质押率。
②确定质押率的依据主要有:
质物的适用性、变现能力。对变现能力较差的质押财产应适当降低质押率。
质物、质押权利价值的变动趋势。一般可从质物的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及质押权利的经济性贬值或增值三方面进行分析。
5.质押的效力
质押的效力主要涉及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①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质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②质押担保的范围。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三) 贷款质押风险分析
1.贷款质押风险分析
目前银行办理的质押贷款在业务中主要有如下风险:
(1)虚假质押风险
(2)司法风险
(3)汇率风险
(4)操作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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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2-23 15:19:56 | 显示全部楼层

2011银行从业考试公司信贷考点串讲第七章2

</p>2.贷款质押风险防范
防范质押操作风险,银行首先必须确认质物是否需要登记。其次,按规定办理质物出质登记,并收齐质物的有效权利凭证,同时与质物出质登记、管理机构和出质人签订三方协议,约定保全银行债,权的承诺和监管措施。再者,银行要将质押证件作为重要有价单证归类保管,一般不应出借。如要出借,必须严格审查出质人借出是否合理,有无欺诈嫌疑;借出的质物,能背书的要注明“此权利凭证(财产)已质押在X银行,X年X月X日前不得撤销此质押”,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登记部门或托管方“X质押凭证已从银行借出仅作X用途使用,不得撤销原质权”,并取得其书面收据以作证明。
第四节 贷款保证分析
(四) 保证人资格与条件
1.保证人资格
我国《担保法》对保证人的资格作了明确的规定,只有那些具有代主债务人履行债务能力及意愿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才能作保证人。
作为保证人不仅要满足上述两个要件,还要受下述各条件的限制:
①《担保法》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作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对特定事项作保证人的除外。
②《担保法》规定禁止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求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并进一步规定银行等金融机构或企业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求其为他人提供保证的行为,有权予以拒绝。
③《担保法》规定医院、学校等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保证人;规定医院、学校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并且,提供保证的医院、学校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等还要就提供保证的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④《担保法》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不能作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该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2.保证人评价
(1)审查保证人的主体资格
①经商业银行认可的具有较强代为清偿能力的、无重大债权债务纠纷的以下单位和个人可以接受为保证人
金融机构;
从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
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法人;
其他经济组织;
自然人。
②商业银行不可接受下列单位作为保证人
国家机关,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包括学校、幼儿园、医院、科学院、图书馆、广播电台、电视台等;
无企业法人的书面授权或者超出企业法人书面授权范围提供保证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
(2)评价保证人的代偿能力
对符合主体资格要求的保证人应进行代偿能力评价。
(3)保证人保证限额分析
保证人保证限额,是指根据客户信用评级办法测算出的保证人信用风险限额减去保证人对商业银行的负债(包括或有负债)得出的数值。
(4)保证率的计算
在计算出保证限额后,还应计算保证率。通过计算保证率,进一步衡量保证担保的充足性。保证率计算公式为:
保证率=申请保证贷款本息/可接受保证限额×100%
(5)经评价符合保证人条件的,由信贷人员撰写《商业银行担保评价报告》随信贷审批材料一并报送评价审查人员。
(五) 贷款保证风险分析
1.贷款保证存在的主要风险因素
(1)保证人不具备担保资格
(2)保证人不具备担保能力
(3)虚假担保人
(4)公司互保
(5)保证手续不完备,保证合同产生法律风险
(6)超过诉讼时效,贷款丧失胜诉权
2.贷款保证的风险防范
(1)核保
核实保证简称为“核保”,是指核实保证人提供的保证是在自愿原则的基础上达成的,是保证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强制提供的保证,保证合同无效。商业银行接受企业法人为保证人的,要注意验证核实以下几点:
①法人和法人代表签字印鉴的真伪,在保证合同上签字的人须是有权签字人或经授权的签字人,要严防假冒或伪造的签字。
②企业法人出具的保证是否符合该法人章程规定的宗旨或经营范围,对已规定对外不能担保的,商业银行不能接受为保证人。
③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法人提供的保证,需要取得董事会决议同意或股东大会同意。未经上述机构同意的,商业银行不应接受为保证人。
④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企业法人提供的保证,需要提交董事会出具的同意招保的决议及授权书、董事会成员签字的样本,同时提供由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出资证明。
⑤核保必须双人同去,尤其是对于初次建立信贷关系的企业,更应强调双人实地核保的制度。一人去有可能被保证人蒙骗,或与企业勾结出具假保证,而双人能起到制约作用。
⑥核保人必须亲眼所见保证人在保证文件上签字盖章,并做好核保证实书,留银行备查。如有必要,也可将核保工作交由律师办理。
(2)签订好保证合同
①保证合同的形式。保证合同要以书面形式订立,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②保证合同订立方式。
③保证合同的内容。应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贷款)种类和数额、贷款期限、保证的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的期限及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3)贷后管理
银行办完保证贷款手续并发放贷款后,需注意以下容易发生问题的环节:
①保证人的经营状况是否变差,或其债务是否增加,包括向银行借款或又向他人提供担保。
②银行与借款人协商变更借款合同应经保证人同意,否则可能保证无效。
核心考点术语
贷款担保:指为提高贷款偿还的可能性,降低银行资金损失的风险,银行在发放贷款时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以保障贷款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
贷款抵押:指借款人或第三人在不转移财产占有权的情况下,将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银行持有抵押财产的担保权益,当借款人不履行借款合同时,银行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贷款质押:质押是贷款担保方式之一,它是债权人所享有的通过占有由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的质物而使其债权优先受偿的权利。设立质权的人,称为出质人;享有质权的人,称为质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移交给债权人的动产或权利为质物。以质物作担保所发放的贷款为质押贷款。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核保:核实保证简称为“核保”,是指核实保证人提供的保证是在自愿原则的基础上达成的,是保证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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