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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理论] 2012年价格鉴证师基础理论辅导:股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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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3 15:38: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二、股票的主要类型
    (一)普通股票和优先股票
    按股东享有权利的不同,股票可以分为普通股票和优先股票。
    1.普通股票。普通股票是最基本、最常见的一种股票,其持有者享有股东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普通股票的股利完全随公司盈利的高低而变化。在公司盈利较多时,普通股股东可获得较高的股利收益,但在公司盈利和剩余财产的分配顺序上列在债权人和优先股票股东之后,故其承担的风险也较高。与优先股票相比,普通股票是标准的股票,也是风险较大的股票。
    2.优先股票。优先股票是一种特殊股票,在其股东权利、义务中附加了某些特别条件。优先股票的股息率是固定的,其持有者的股东权利受到一定限制,但在公司盈利和剩余财产的分配上比普通股票股东享有优先权。
    (二)记名股票和不记名股票
    按是否记载股东姓名,股票可以分为记名股票和不记名股票。
    1.记名股票。所谓记名股票,是指在股票票面和股份公司的股东名册上记载股东姓名的股票。很多国家的公司法都对记名股票的有关事项作出了具体规定。一般来说,如果股票是归某人单独所有,则应记载持有人的姓名;如果股票是归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法人所有,则应记载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法人的名称;如果股票持有者因故改换姓名或者名称,就应到公司办理变更姓名或者名称的手续。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股份有限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各股东所持股份数、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朝。
    2.无记名股票。所谓无记名股票,是指在股票票面和股份公司股东名册上均不记载股东姓名的股票。我国《公司法》规定,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无记名股票有如下特点:
    (1)股东权利归属股票的持有人。确认无记名股票的股东资格不以特定的姓名记载为根据,因为这一点,为了防止假冒、舞弊等行为,无记名股票的印制特别精细,其印刷技术、颜色、纸张、水印、号码等均须符合严格的标准。为保护无记名股票股东的合法权益,我国《公司法》规定,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于股东大会会议召开前30日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5日前至股东大会闭幕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2)认购股票时要求一次缴纳出资。无记名股票上不记载股东姓名,若允许股东缴纳部分出资即发给股票,以后实际上无法催缴未缴纳的出资,所以认购者必须缴足出资后才能领取股票。
    (3)转让相对简便。与记名股票相比,无记名股票的转让较为简单与方便,原持有者只要向受让人交付股票便发生转让的法律效力,受让人取得股东资格不需要办理过户手续。我国《公司法》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4)安全性较差。因无记载股东姓名的法律依据,不记名股票一旦遗失,原股票持有者便丧失股东权利,且无法挂失。
    (三)有面额股票和无面额股票
    按是否在股票票面上标明金额,股票可以分为有面额股票和无面额股票。
    1.有面额股票。所谓有面额股票,是指在股票票面上记载一定金额的股票。这一记载的金额也称为票面金额、票面价值或股票面值。股票票面金额的计算方法是用资本总额除以股份数求得,但实际上很多国家是通过法规予以直接规定,而且一般是限定了这类股票的最低票面金额。另外,同次发行的有面额股票的每股票面金额是相等的。票面金额一般以国家主币为单位。大多数国家的股票都是有面额股票。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
    有面额股票具有如下特点:
    (1)可以明确表示每一股所代表的股权比例。例如,某股份公司发行1000万元的股票,每股面额为1元,则每股代表着公司净资产千万分之一的所有权。
    (2)为股票发行价格的确定提供依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这样,有面额股票的票面金额就成为股票发行价格的最低界限。
    2.无面额股票。所谓无面额股票,是指在股票票面上不记载股票面额,只注明它在公司总股本中所占比例的股票。无面额股票也称为比例股票或份额股票。无面额股票的价值随股份公司净资产和预期未来收益的增减而相应增减。公司净资产和预期未来收益增加,每股价值上升;反之,公司净资产和预期未来收益减少,每股价值下降。无面额股票淡化了票面价值的概念,但仍然有内在价值,它与有面额股票的差别仅在表现形式上。也就是说,它们都代表着股东对公司资本总额的投资比例,股东享有同等的股东权利。20世纪早期,美国纽约州最先通过法律,允许发行无面额股票,以后美国其他州和其他一些国家也相继仿效。但目前世界上很多国家(包括中国)的公司法规定不允许发行这种股票。无面额股票有如下特点:
    (1)发行或转让价格较灵活。由于没有票面金额,因而发行价格不受票面金额的限制。在转让时,投资者也不易受股票票面金额影响,而更注重分析每股的实际价值。
    (2)便于股票分割。如果股票有面额,分割时就需要办理面额变更手续。由于无面额股票不受票面金额的约束,发行该股票的公司能比较容易地进行股票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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