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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基础] 2011年价格鉴证师法学基础知识辅导:债权法律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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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3 15:47: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1年价格鉴证师考试定于2011年9月3、4日举行,为帮助考生备考,育路教育网小编特整理价格鉴证师法学基础知识辅导供考生复习。
    债权法律制度
    学习重点、难点
    1. 债发生的根据、债的担保和债的消灭;
    2. 合同的订立;
    3. 合同的效力
    4. 合同的履行
    5、 合同变更和转让
    6、 合同的终止
    7、 合同的违约责任
    主要知识点
    债权法律制度概述
    (一)债的概念和特征
    债是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即权利义务关系。
    1、当事人是特定的。
    2、债反映的是财产流通关系。债的关系的客体可以是物或知识产权,也可以是行为。
    3、债的实现靠义务人履行义务。
    4、发生根据上看,债可因合法行为发生如合同行为,也可因不法行为发生如侵权行为之债。
    (二)债发生的根据
    1、合同之债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特征:
    第一, 合同时双方或多方的法律行为。
    第二, 合同必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
    第三, 合同当事人之间地位平等。
    第四, 合同必须合法,包括订立合同目的合法、内容合法、形式合法。
    合同之债是当事人在平等基础上自愿设立的,是民事主体开展各种经济交往的法律表现,也是债的虽常见、最主要的表现形式。
    2、侵权行为之债
    侵权行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的合法民事权益的行为。依法律规定,侵权行为发生后,加害人负有赔偿受害人损失等义务,受害人享有请求加害人赔偿损失等权利。这种特定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侵权行为之债。侵权行为之债是除合同之债以外的另一类较为常见的债。它由非法行为引起,依法律规定而产生,以损害赔偿为主要内容。
    3、不当得利之债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得利益并使他人利益遭受损失的事实。依法律规定,取得不当利益的一方应将所获利益返还于受损失的一方,双方因此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即不当得利之债。
    4、无因管理之债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一经成立,在管理人和本人之间即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管理人有权请求本人偿还其因管理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本人有义务偿还,此即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与合同之债一样,都是因合法行为而发生的,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合同之债为意定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为法定之债。
    (三)债的担保:
    保证、抵押、定金、留置、质押
    (四)债的转让
    债的全部或部分的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况。
    (五)债的消灭:
    1、债的履行
    2、因双方协议而消灭
    3、当事人死亡。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的债,可随着当事人的死亡而消灭。如演出合同。
    4、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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