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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基础] 2011年价格鉴证师法学基础知识辅导:债权法律制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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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3 15:47: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1年价格鉴证师考试定于2011年9月3、4日举行,为帮助考生备考,育路教育网小编特整理价格鉴证师法学基础知识辅导供考生复习。
    合同法律制度
    (一)合同法概述
    1、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特征
    (1)合同是合同平等民事主体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以产生、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3)合同是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协议
    2、合同的分类
    根据法律上是否规定了一定的合同名称,可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合同法分则规定了具体的15中有名合同。
    3、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平等原则
    第二、合同自愿原则
    第三、公平原则
    第四、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遵守法律,遵守社会公德原则
    第七、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
    (二)合同的订立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
    1、要约
    (1)要约的概念和条件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悬赏广告属于要约。
    要约的有效要件
    第一,要约必须有具有定约能力的特定人做出的意思表示。
    第二,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第三,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第四,要约的内容必须确定和完整。
    (2)要约的生效和有效期限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生效后,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不得随便反悔。要约中规定承诺期限的,该确定的期限即为要约的有效期限。如果要约中没有确定期限,以对话方式作出要约的,受要约人应当即时作出承诺。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受要约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承诺。
    (3)要约的撤回与撤消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发生效力前,要约人欲使要约丧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要约可以撤回,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生效后,要约人欲使要约丧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要约可以撤销,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到达受要约人。要下列情况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第一,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第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4)要约的失效
    要约实效又称为要约消灭,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因某种事由的发生其效力归于消灭。
    引起要约实效的情形:
    第一,受要约人拒绝要约
    第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第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做出承诺
    第四,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
    (5)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市直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其中,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
    第一,要约邀请是表意人为唤起他人对其要约的意思表示,其本身并不发生要约的法律效力。
    第二,要约内容中应当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要约邀请不必要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三,要约邀请的相对人一般为不特定人。
    2、承诺
    (1)承诺的概念和条件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有效要件
    第一,承诺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发出。
    第二,承诺必须在合理期限内做出并到达要约人。
    第三,承诺内容必须要与要约内容一致。
    (2)承诺的方式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3)承诺的时效和效力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的迟到:是指受要约人的承诺在承诺期间发出并按通常情形可适时到达,因传达故障而逾承诺期间到达要约人。在承诺迟到的情况下,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4)承诺的撤回
    承诺的撤回是指承诺人在承诺发出之后,承诺生效之前,通知要约人收回承诺,以消灭承诺的行为。撤回承诺,应当由承诺人向要约人发出撤回通知,明确表明撤回承诺而且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才产生撤回的效力。
    例题:要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
    A.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
    B.要约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得撤销
    C.要约没有规定承诺期限以及是否可以撤销
    D.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
    答案:ABD
    3、合同的形式
    第一、口头形式
    第二、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互和电子邮件)等。
    第三、其他形式
    4、合同成立:合同法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一,以直接对话形式订立合同,以承诺人表示承诺的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
    第二,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合同成立的时间为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时间。
    第三,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在合同成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的,当事人签订确认书的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
    第四,法律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当事人一方已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对方接受履行的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签订要式合同的,以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形式要求的完成为合同成立的时间。
    5、合同内容
    一般合同的内容包括:
    (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酬金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争议解决的办法
    (三) 合同效力
    合同的生效是指合同开始发生法律上的效力。合同生效需具备法定生效要件。合同生效以合同成立为前提,但合同成立不等于合同生效。
    1、 有效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一般生效要件为:第一,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第三,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有些合同除具备一般生效要件外,还需要具备特别生效要件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2、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指严重欠缺法定生效要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无效合同的种类
    (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的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另外,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1)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3、可变更或可撤消合同
    可变更或可撤消合同,是指合同已经成立后,存在法定事由,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合同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合同。
    可撤消合同的种类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显失公平的合同
    (3)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4、无效合同或被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
    ① 无效合同从合同订立时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自始无效。
    ② 合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正在履行的,立即终止履行。
    ③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据合同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不能返还的活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④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或返还集体、第三人。
    ⑤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⑥ 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中解决争议方式条款的效力。
    ★教材内容:
    对于无效合同、被撤销合同引起的财产后果,适用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三种方法处理。
    (1)返还财产。
    (2)赔偿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追缴财产。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或返还集体、第三人。
    5、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欠缺有效要件,能否发生法律效力尚未确定,有待有权人追认或拒绝来确定是否有效的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的种类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合同当然有效。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分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但是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3)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该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例题: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包括( )。
    A.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
    B.行为人具有代理权,但以自己名义订立的合同
    C.行为人超越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D.行为人代理权终止后,以他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答案: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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