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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基础] 2011年价格鉴证师法学基础知识辅导:交通车辆的价格鉴定案例分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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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3 15:47: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1年价格鉴证师考试定于2011年9月3、4日举行,为帮助考生备考,育路教育网小编特整理价格鉴证师法学基础知识辅导供考生复习。
    交通车辆的价格鉴定
    注意事项:
    1. 方法:市场法和成本法,基本不用收益法。
    2. 过程中要点:
    (1) 首先审核鉴定车辆的手续是否完备,这样可以为鉴定方法的选择打基础,因为有完备的手续是车辆能够在市场上正常交易的基础。
    (2) 明确车辆的使用性质,是属于营运车辆还是非营运车辆,不同的类型适用不同的报废年限。如果是营运车辆,应执行国家相应的营运车辆的管理、报废年限的规定。对于营运车辆转非营运,非营运车辆转营运,均按营运车辆报废年限报废。而年限计算的起点均为登记日期,而非购买日期。
    3. 价格鉴定中的价格如果遇到进口的情况,均为含关税的价格。但是如果目的仅仅为鉴定到岸价,就不用包括关税。
    4. 在有活跃市场时,一般用市场法;少数情况没有相应活跃市场,采用成本法,需要注意的是,成新率的使用中要考虑综合成新率,即要综合考虑使用的年限和技术鉴定的实物情况,但是均受到汽车报废标准对年限的约束。(类似于机器设备一章的处理)
    案例二十五 扣押机动车的价格鉴定(成本法)
    1. 鉴定过程中,首先需要审核鉴定车辆的手续是否完备,有完备的手续车辆才能够在市场上正常交易,为鉴定提供依据。
    2. 鉴定中提及购置日期,未提及初次登记日期,有误,因为不提及初次登记日期,无法进行年限的计算。
    3. 鉴定过程未提及对车辆使用性质的明确,未说明是营运车辆还是非营运车辆,影响了之后对报废年限的确定。具体标准参考案例四。
    4. 鉴定方法的选择本来首选市场法,但是此处了解到天籁EQ7230属于已经停产的车型,市场占有率不高,二手市场交易案例不充分,所以不能采用市场法,只能采用成本法。
    5. 成本法的计算中需要重置成本的价格,教材上出现了两个价格,分别为26.28和25.98,其中26.98是委托方提供的购置发票的价格,这个不可以,因为重置成本应该以市场平均的价格为依据,而不是购置价。由于天籁EQ7230已停产,2.5L新天籁的价格有市场平均价,经过修正,即25.98*(1-10%),这个价格可以运用为重置成本。
    6. 已使用时间定为39个月有误,因为它的计算是以购买日至鉴定基准日来算的。
    7. 综合成新率在这里综合考虑了年限和实物的保管状况,确定了22%的正常贬值率和10%的非正常贬值率。
    8. 限定条件中提出的结论是假定鉴定基准日和勘验日的车辆状况一致提出的,并且未考虑车辆的罚款、欠费、欠税等情况的,说明这些限定很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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