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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基础] 2011年价格鉴证师法学基础知识辅导:行政法律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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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3 15:47: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1年价格鉴证师考试定于2011年9月3、4日举行,为帮助考生备考,育路教育网小编特整理价格鉴证师法学基础知识辅导供考生复习。
    行政法律制度(二)
    学习重点、难点
    1、行政复议范围
    3、行政复议机关和管辖
    4、行政复议程序
    5、 行政赔偿范围
    6、 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7、 行政赔偿方式和行政赔偿程序
    主要知识点
    行政复议法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
    行政复议的特征
    (1)行政复议所处理的争议是行政争议。该行政争议的核心是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行政行为不解决民事争议。
    (2)行政复议的审查对象是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同时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附带审查抽象行政行为中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但不审查行政法规和规章)。行政行为分为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抽象行政行为如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规章等。
    (3)行政复议主要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也可以通过听证的方式审理。
    二、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原则
    (1)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主体应当合法;(2)审理复议案件的依据应当合法;(3)审理行政案件的程序应当合法。
    (二)公正原则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从合法性和合理性两方面审查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对不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予以撤销或者确认违法;对明显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变更,必要时还可以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三)公开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外,这个过程应当公开。
    (1)行政复议过程公开;(2)行政复议依据公开;(3)复议的结果和作出决定的理由公开。
    (四)及时原则
    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尽快完成复议案件的审查,并作出相应的规定。
    (五)便民原则
    复议机关应当尽可能为行政复议申请人提供便利条件,保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充分行使复议申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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