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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基础] 2011年价格鉴证师法学基础知识辅导:经济法律制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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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3 15:47: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1年价格鉴证师考试定于2011年9月3、4日举行,为帮助考生备考,育路教育网小编特整理价格鉴证师法学基础知识辅导供考生复习。
    经济组织法
    一、个人独资企业法
    (一)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
    1、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第一,个人独资企业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二,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由投资人个人承担,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三,个人独资企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立和经营事务的管理由投资人自己决定。
    2、个人独资企业法
    1999年8月30日个人独资企业法颁布。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和事务管理
    1、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第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第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第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第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要件;
    第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2、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登记程序
    第一,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等文件。
    第二,登记机关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予以审查并确定登记或不予登记。
    第三,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即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成立日期。
    第四,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第五,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发生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3、事务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企业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事务管理。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1、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解散的情形:
    第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第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第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当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还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的清偿顺序为:第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第二,所欠税款;第三,其他债务。
    例题: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当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 )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还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A.2年
    B.10年
    C.20年
    D.5年
    答案:D
    二、合伙企业法
    (一)合伙企业的概述
    1、合伙企业的概念
    合伙企业是指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由全部或部分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盈利性组织。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2)合伙企业的特征
    第一,合伙企业的成立以全体合伙人订立的合伙协议为基础。
    第二,全体或部分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不能偿付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或法律规定共担风险,共享收益。
    第四,合伙企业不能独立承担责任,是非法人企业。
    第五,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2、合伙企业法
    1997年2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合伙企业法;2006年8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修订。
    (二)普通合伙企业
    1、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
    普通合伙企业由两个以上的普通合伙人组成,依照合伙协议共同组建的,由全体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企业。是合伙企业的基本形式。
    2、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的条件
    第一,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可以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第三,有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第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的字样。
    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3、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程序
    第一,订立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依照合伙协议履行出资义务。
    第三,设立登记。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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