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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基础] 2011年价格师法学基础知识辅导:刑罚的种类资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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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3 15:47: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主刑
  1、管制
  (1)适用对象是:罪行较轻,无需关押,但有必要限制其自由的罪犯。
  (2)期限是: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3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3)执行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未经批准不得行使言论等政治自由权利;报告活动情况;遵守会客规定;离开居住的市县或迁居,要报经批准。
  执行机关:由公安机关执行
  (4)待遇: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2、拘役
  (1)拘役是短期剥夺自由,由公安机关就近实行改造的刑罚方法。(一般在看守所或者拘役所执行)适用对象是:罪行较轻,但需要关押的犯罪分子。
  (2)期限是: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1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3)待遇:在公安机关就近执行时,每月可以回家1到2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3、有期徒刑
  (1)是指对犯罪人剥夺一定期限的自由,实行强迫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适用范围最广。
  (2)期限: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20年。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3)由监狱或者其他场所执行。其他场所是指:罪犯被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不到在1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未成年犯由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可以到监外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改造。(劳动无报酬)
  4、无期徒刑
  (1)是指对犯罪分子剥夺终身自由、实行强迫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是剥夺自由刑中最严厉的惩罚方法,适用对象是: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执行中实行劳动改造。
  (2)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真正终身服刑的,并不多见。
  (3)无期徒刑符合法定条件可以减刑或假释,也可以被特赦释放。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但在执行假释时,应当从实际执行的时间即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例题:管制由人民法院判处,执行机关是( )
  A. 劳改机关 B. 公安机关
  C. 检察机关 D. 群众监督机构
  答案:B
  例题:有期徒刑的期限为( ),数罪并罚不得超过( )
  A 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20年 B 1年以上15年以下 20年
  C 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18年 D 1年以上15年以下 18年
  答案:A
  5.死刑
  ★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范围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适用对象的限制
  犯罪时不满18周岁和审判时怀孕的的妇女不适用死刑。不适用死刑包括不适用死缓。
  ★适用程序的限制
  对死刑的适用作了严格的程序规定。死刑除了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案件的管辖上,一般死刑案件的一审应当由中级以上的法院管辖。
  ★规定了死刑缓期执行制度 ——死刑缓期执行不是独立的刑种,是死刑的执行方式
  对于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两年执行。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2年期满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死缓执行,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以前被羁押的日期不计算在内。死缓减为无期徒刑的,无须考虑起日期,但减为有期徒刑的,从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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