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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基础] 2011年价格师法学基础知识辅导:刑罚的种类资料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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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3 15:47: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剥夺政治权利——属于剥夺资格刑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一种刑罚。
  ★剥夺政治权利具体内容:
  (1)剥夺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2)剥夺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
  (3)剥夺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剥夺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适用对象与范围
  (1)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权;
  (2)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权; "
  (3)对于被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4)剥权只对中国公民适用,对外国人不适用。
  注意:剥权独立适用时,是作为一种不剥夺自由的轻刑适用于较轻的犯罪。独立适用由刑法分则加以规定,主要是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六章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
  注意一下区别:
  ●14-16周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修正案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权;
  ●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不得假释。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了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剥夺政治权利期限
  (1)判处管制附加剥权,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同,同时执行;
  (2)独立适用时或者主刑是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权时,期限是1年以上5年以下;
  (3)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时,应附加剥权终身;
  (4)死缓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附加剥权的期限是3年以上10年以下。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计算:除管制外(判处管制附加剥权,刑期与管制相同,同时执行),都是出狱(假释)后才开始剥夺政治权利,主刑执行期间不享有政治权利。,
  3.没收财产——必须贯彻人道原则
  只能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民事赔偿优先原则)。
  4.驱逐出境
  仅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
  例题:下列强制方法中属于财产刑的是( )
  A. 罚款 B. 查封、冻结财产
  C. 追缴赃款、赃物 D. 没收财产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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