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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基础] 2012年价格鉴证师考试法学基础知识讲义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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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3 15:47: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社会主义法的形式
    法的形式是指统治阶级把自己的意志表现为法律规范的形式和方法。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表现形式主要有:
    ⑴ 宪法
    宪法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非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
    ⑵ 法律
    ★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全国人大制定的是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是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⑶ 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指定的,其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
    ⑷ 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和其常委会以及法律授权的市的权力机关制定或批准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⑸ 规章
    ★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是由国务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⑹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或批准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⑺ 特别行政区的法
    ⑻ 国际条约
    被国家机关认可的习惯,也是我国的法的渊源之一。
    二、社会主义法的体系
    法的体系是指一个国家所有的法律渊源构成的部门法所组成的一个有机结合、相互和谐的整体。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核心,由各部门法组成的内容和谐、形式统一的法律规范的有机整体。
    各部门法包括宪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刑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环境资源法、诉讼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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