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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基础] 2012年价格鉴证师考试法学基础知识讲义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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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3 15:47: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四、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
    (一)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是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预备的特征为:
    1.行为人已经开始实行犯罪的预备行为。
    2.行为人尚未着手实行犯罪。
    3.行为人在犯罪预备阶段停止下来,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二)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未遂的特征为:
    1. 行为人已着手实行犯罪。所谓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中的犯罪行为,是否已经着手是区别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主要标志。
    2. 犯罪没有得逞。未得逞是指犯罪分子的行为没有完成刑法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3. 犯罪没有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三)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分为两种: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和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
    其特征如下:
    1.自动放弃的犯罪中止必须具备的特征:
    一是时空性,行为人必须是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
    二是自动型,行为人必须是自动放弃犯罪
    三是彻底性,行为人必须彻底放弃正在进行的犯罪
    2.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必须基本的特征
    除上述的时空性、自动性和彻底性之外,行为人还须采取积极的行为来防止和避免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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