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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基础] 2012年价格鉴证师考试法学基础知识讲义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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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3 15:47: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三、刑法的效力范围
    (一)刑法地域效力
    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1. 领域不仅包括领陆,还包括领空和领水。
    2. 犯罪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中国领域内犯罪。
    3. 凡是在中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我国刑法。注意不包括火车、汽车等。
    2. 在我国驻外大使馆或者公使馆、总领事馆内犯罪的,适用我国刑法。
    (二)刑法对人的效力
    1. 刑法对我国公民的效力
    刑法第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 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刑法第10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价格鉴证师考试重点:
    ⑴ 在外国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全部适用中国刑法。
    ⑵ 在外国犯罪的,普通公民:原则上适用中国刑法,但最高刑为3年以下的,可以不追究。
    ⑶ 即使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追诉。
    ⑷ 已经在外国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
    2.刑法对外国人的效力
    重点:
    ⑴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都适用我国刑法。
    ⑵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⑶ 外国人在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公民犯罪的,我国刑法规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双重犯罪原则)。
    ⑷ 关于国际普遍管辖权:对于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犯罪,如劫持航空器罪,在承担的义务内行使刑事管辖权。
    (三)刑法时间效力
    1.刑法的生效时间和失效时间
    生效时间:一是从刑法公布之日起生效;二是刑法公布后经过法律规定的一段时间再生效。
    失效时间:一是国家立法机关明确宣布法律失效;二是新法代替旧法导致旧法失效。
    2.刑法的溯及力
    ⑴ 刑法的溯及力,也称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适用效力,如果具有适用效力,则是有溯及力;否则就是没有溯及力。
    ★我国采纳的原则
    我国刑法第12条关于溯及力的规定采取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从 1949年10月1日至1997年9月30日这段时间所发生的行为,如果未经法院审判或判决未确定,就按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行为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刑法认为是犯罪的,适用行为时的法律,即不追究刑事责任,刑法没有溯及力。
    (2)行为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而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刑法,即不追究刑事责任,刑法具有溯及力。
    (3)行为时的法律与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并且按刑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行为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即刑法没有溯及力(刑法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具有溯及力);但是,如果刑法的处刑比行为时的法律处刑轻,则应适用刑法,即刑法具有溯及力。
    (4)刑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做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上述处理溯及力的原则称之为从旧兼从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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