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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基础] 2012年价格鉴证师考试法学基础知识讲义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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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3 15:47: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三、刑罚的具体运用
    (一)量刑
    量刑时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依法裁量决定刑罚的一种审判活动。
    ★犯罪分子具有刑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内判处刑罚。犯罪分子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犯罪分子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制度化的量刑情节有:
    1.累犯
    累犯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累犯)。
    ★累犯法律后果:从重处罚,不得适用缓刑,不得假释。
    ★一般累犯构成要件:
    ⑴ 前后罪都是故意犯罪
    注意从形式上看不出是过失的过失犯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⑵ 前后罪都是有期徒刑以上;前罪必须被判处刑罚,被免予刑罚或缓刑的不构成累犯。
    ⑶ 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的5年以内。如果发生在前罪执行期间,则应数罪并罚,而非累犯。
    ⑷ 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其五年的期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在考验期内外故意犯罪,都不构成累犯。
    ★特被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累犯)的构成条件:
    ⑴ 前后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前罪必须被判处刑罚,被免予刑罚或缓刑的不构成累犯。
    ⑵ 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的任何时候;
    ⑶ 没有时间和刑度要求。
    2.自首和立功
    (1)自首
    自首是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量刑制度。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一般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一般自首。
    一般自首的成立必须符合两项条件:
    一是自动投案:
    ①特殊情况下非自愿的也可构成自首:亲友规劝,陪同,甚至绑缚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②仅仅因形迹可疑,稍加盘查,就如实交待的算自动投案。
    ③自动投案后逃跑的不认为是自首。
    二是如实交待所犯罪行:只需交代主要犯罪事实。
    ①数罪的:对供述部分认定为自首
    ②翻供:交代后又翻供的不构成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如实交待的还可认定自首。
    ★特殊自首: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是特别自首。这里的"其他罪行" ,必须是交代司法机关没有掌握的非同种罪行。
    ★关于自首和坦白的区别:
    1、自首是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而坦白是犯罪分子被动归案即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
    2、自首的犯罪分子供述自己罪行时的态度是自动的,而坦白的犯罪分子供述自己罪行时的态度是被动的。
    3、自首所交待的罪行即可以是已被发现的罪行,也只可以是尚未被发现的罪行;而坦白所交待的罪行只限于已被发觉、被指控的罪行。
    4、自首是法定的从宽处罚的情节,而坦白只是酌定从宽处理的情节,并且在一般情况下自首比坦白的从宽处罚幅度要大。我国刑法只规定了自首从宽处罚的制度,而没有对坦白从宽处罚进行规定。
    5、自首可以向司法机关自首,也可以向其他机关、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自首;而坦白只能是犯罪分子向司法机关坦白,而不能向其他机关或组织坦白。
    (2)立功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
    ★处罚:立功从宽处罚
    ① 一般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②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③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者免除处罚。
    3.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是指一人犯数罪,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在法定时间界限内所犯的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和方法,酌情决定执行刑罚的一种量刑制度。
    ★数罪并罚原则: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4.缓刑
    缓刑是对原判刑罚附条件不予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
    ★缓刑分为一般缓刑和战时缓刑。
    ★一般缓刑
    ①适用条件:
    第一,对象: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第二,确有悔改表现,不再危害社会。
    第三,不是累犯
    ②一般缓刑的考验期
    第一,拘役:原判刑罚以上1年以下,不能少于2个月。
    第二,有期徒刑:原判刑罚以上5年以下,不得少于1年。
    ③一般缓刑的撤销条件
    第一,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发现漏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战时缓刑
    ①适用条件:
    第一,战时、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军人;
    第二,没有现实危险。
    ★缓刑法律后果:
    一般缓刑,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
    战时缓刑,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
    (二)刑罚的执行
    1.减刑
    减刑是刑法规定的刑罚执行过程中的一项措施。是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减刑分为可以减刑和应当减刑。
    ★可以减刑: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应当减刑,适用于在刑罚执行期间,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
    ①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②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③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④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⑤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⑥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的执行刑期: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假释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
    (1)法定的对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法定的实质条件
    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视,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至再危害社会,。
    (3)法定的刑罚执行时间条件
    假释只适用于已经执行一部分刑罚的犯罪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才可以适用假释。对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仍应按原判无期徒刑实际执行10年以上,才可以适用假释。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4)不能适用假释的情况
    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不得假释。
    此外,法律对适用假释规定了严格的司法程序,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对于犯罪人假释的,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符合假释条件的,裁定予以假释。
    (5)假释考验期: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6)假释的撤销
    1.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
    2.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漏罪
    3.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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