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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基础] 2012年价格鉴证师考试法学基础知识讲义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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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3 15:47: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二、刑罚的种类
    ★法律上分类: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类。
    1.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
    2.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以及驱逐出境。
    对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3.主刑和附加刑的区别
    主刑亦称为基本刑,是刑法规定的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可以附加适用。一个罪只能有一个主刑,一个罪犯在一次判决中只能给予一个主刑而不可以适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主刑。
    附加刑也称为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它既可以作为主刑的补充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对同一犯罪或者同一犯罪人可以判处一个附加刑,也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同时判处二个以上的附加刑。
    ★根据限制和剥夺权利的权利的不同,可以分为四种:
    1、资格刑:剥夺政治权利和驱逐出境
    2、财产刑:罚金和没收财产
    3、自由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
    4、生命刑:死刑
    (一)主刑
    1、管制
    (1)适用对象是:罪行较轻,无需关押,但有必要限制其自由的罪犯。
    (2)期限是: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3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3)执行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未经批准不得行使言论等政治自由权利;报告活动情况;遵守会客规定;离开居住的市县或迁居,要报经批准。
    执行机关:由公安机关执行
    (4)待遇: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2、拘役
    (1)拘役是短期剥夺自由,由公安机关就近实行改造的刑罚方法。(一般在看守所或者拘役所执行)适用对象是:罪行较轻,但需要关押的犯罪分子。
    (2)期限是: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1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3)待遇:在公安机关就近执行时,每月可以回家1到2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3、有期徒刑
    (1)是指对犯罪人剥夺一定期限的自由,实行强迫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适用范围最广。
    (2)期限: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20年。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3)由监狱或者其他场所执行。其他场所是指:罪犯被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不到在1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未成年犯由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可以到监外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改造。(劳动无报酬)
    4、无期徒刑
    (1)是指对犯罪分子剥夺终身自由、实行强迫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是剥夺自由刑中最严厉的惩罚方法,适用对象是: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执行中实行劳动改造。
    (2)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真正终身服刑的,并不多见。
    (3)无期徒刑符合法定条件可以减刑或假释,也可以被特赦释放。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但在执行假释时,应当从实际执行的时间即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5.死刑
    ★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范围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适用对象的限制
    犯罪时不满18周岁和审判时怀孕的的妇女不适用死刑。不适用死刑包括不适用死缓。
    ★适用程序的限制
    对死刑的适用作了严格的程序规定。死刑除了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案件的管辖上,一般死刑案件的一审应当由中级以上的法院管辖。
    ★规定了死刑缓期执行制度 ——死刑缓期执行不是独立的刑种,是死刑的执行方式
    对于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两年执行。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2年期满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死缓执行,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以前被羁押的日期不计算在内。死缓减为无期徒刑的,无须考虑起日期,但减为有期徒刑的,从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二)附加刑
    1.罚金
    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或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金钱的一种刑罚。
    罚金可以强制缴纳,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罚金的减少或免除和被执行人的个人表现没有关系。只有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才可以酌情减免。
    ★97年新刑法有关罚金的其他规定
    ①增设罚金追缴制。
    ②规定了民事赔偿优先制。
    ③扩大罚金刑的适用范围。
    表现为:经济犯罪(刑法分则第三章约占罚金刑的45%),财产犯罪(刑法分则第五章)和其他故意犯罪(刑法分则第六章)
    ④罚金刑的适用方式更为丰富。
    单科制:单位犯罪的处罚规定;选科制:故意毁坏财物罪,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罚金;并科制:立法形式是单处或者并处罚金,如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单处或者并处罚金。
    ⑤罚金数额
    无限额罚金制:如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限额罚金制:犯信用卡诈骗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倍比罚金制: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2.剥夺政治权利——属于剥夺资格刑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一种刑罚。
    ★剥夺政治权利具体内容:
    (1)剥夺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2)剥夺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
    (3)剥夺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剥夺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适用对象与范围
    (1)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权;
    (2)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权; "
    (3)对于被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4)剥权只对中国公民适用,对外国人不适用。
    注意:剥权独立适用时,是作为一种不剥夺自由的轻刑适用于较轻的犯罪。独立适用由刑法分则加以规定,主要是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六章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
    注意一下区别:
    ●14-16周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修正案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权;
    ●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不得假释。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了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剥夺政治权利期限
    (1)判处管制附加剥权,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同,同时执行;
    (2)独立适用时或者主刑是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权时,期限是1年以上5年以下;
    (3)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时,应附加剥权终身;
    (4)死缓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附加剥权的期限是3年以上10年以下。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计算:除管制外(判处管制附加剥权,刑期与管制相同,同时执行),都是出狱(假释)后才开始剥夺政治权利,主刑执行期间不享有政治权利。,
    3.没收财产——必须贯彻人道原则
    只能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民事赔偿优先原则)。
    4.驱逐出境
    仅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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