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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基础] 2012年价格鉴证师考试法学基础知识讲义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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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3 15:47: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
    偷税罪;抗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押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押税款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
    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
    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犯着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
    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虚假广告罪;串通投标罪;合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倒卖车票、船票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逃避商检罪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一)概念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故意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
    (二)构成
    1、客体。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对象是伪劣产品。这里的伪劣产品,是指违反国家关于产品质量的法律规定,质量低劣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产品。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伪劣产品主要包括:
    (1)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2)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产品;
    (3)不合格的产品;
    (4)失效、变质的产品。
    2、客观要件。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行为是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因此,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具有以下四种表现形式:
    (1)掺杂、掺假。
    (2)以假充真。
    (3)以次充好。
    (4)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数量要素是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这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这里的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括成本和利润。
    3、主观要件。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4、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自然人为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
    (三)认定
    1、生产、销售特殊伪劣产品按本罪论处的情形。生产、销售特殊伪劣产品,如假药、劣药、有毒、有害食品等特定伪劣产品,但又不构成这些犯罪,如果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论处。对此,刑法第149条第1款规定:"生产、销售本节第141条至第148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140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法条竞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特殊伪劣产品罪之间是一般犯罪与特殊犯罪的关系。两者之间存在着普通法与特别法的法条竞合关系。
    (1)在一般情况下,应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以特殊犯罪论处。
    (2)但在普通法重而特殊法轻的情况下,应按照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以普通犯罪论处。
    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未遂。前引《司法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140条规定的销售金额3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这里的货值金额根据前引《司法解释》规定,应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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