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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基础] 2012年价格鉴证师考试法学基础知识讲义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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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3 15:47: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四、强奸罪
    (一)概念
    强奸罪是指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或者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行为。(注:根据1997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强奸罪与奸淫幼女罪是两个独立罪名。2002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则取消了奸淫幼女罪罪名,统称强奸罪)。
    (二)构成
    1、客体。
    强奸罪的对象分别是妇女与幼女。强奸妇女的对象是妇女,奸淫幼女的对象是幼女。这里的幼女,是指不满14周岁的女性。
    2、客观要件。
    强奸罪的行为有两种情形:一是强奸妇女,二是奸淫幼女,现分述如下:
    (1)强奸妇女行为。强奸妇女行为是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因此,强奸妇女行为可以分为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
    (a)手段行为是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
----暴力,是指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抗拒的手段。
----胁迫,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例如,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加害亲属等相威胁,利用迷信进行恐吓、欺骗,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权以及孤立无援的环境条件,进行挟制、迫害等,使妇女忍辱屈从,不敢反抗。
----其他手段,是指利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者无法抗拒的手段。例如利用妇女患病或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利用醉酒、药物麻醉、药物刺激等方法对妇女进行奸淫,利用或者假冒治病对妇女进行奸淫等。
    (b)目的行为是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正由于行为人采取了上述强制手段,因而这种性交是违背妇女意志的,构成强奸。
    (2)奸淫幼女行为。奸淫幼女行为是指与不满14周岁的女性发生性关系。奸淫幼女,刑法并不要求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因为不满14周岁的幼女身心发育尚不成熟,缺乏辨别和反抗的能力,没有性承诺能力,无论被害幼女是否同意,与之发生性关系即以强奸论。这里的以强奸论,是推定为强奸或者准强奸之意。在刑法理论上,亦称为法定强奸。
    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着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3、主体。
    强奸罪的主体是男性,妇女不可能成为强奸罪的正犯,但可以成为强奸罪的共犯,即教唆犯或者帮助犯。年满14周岁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4、主观要件。
    强奸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
    (三)认定
    通奸、婚前不当性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四)处罚
    1、根据刑法第236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第2款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3、第3款规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2人以上轮奸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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