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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基础] 2012年价格鉴证师考试法学基础知识讲义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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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3 15:47: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二、挪用公款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
    对挪用公款罪,应区分三种不同情况予以认定:
    (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
    (二)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
    (三)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数额较大"和挪用时间的限制。
    认定:
    1、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如挪用特定款物非为个人使用,而作其他公用事项的,定挪用特定款物罪。
    2、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挪用公款有能力归还而拒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目的,以贪污罪论处。
    3、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挪用单位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区别
    三、受贿罪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1、受贿的三种行为方式:
    (1)索贿,即索取他人财物(索贿的情况下无论是否为他人牟取利益都构成受贿罪);对于索贿,从重处罚。
    (2)被动收受,即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注意:此处为他人牟取的利益包括正当利益和不正当利益);
    (3)斡旋受贿:必须是利用自己职务和地位的便利条件和影响,非职务之便。
    注意:斡旋受贿必须是为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此外,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在账外私自收受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应当以受贿论处。
    2.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3.此罪所受贿的只能是财物,目前不包括性贿赂。
    4.以下行为都可以构成受贿罪:
    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
    以收受干股的名义收受贿赂
    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
    以委托请托人名义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收受贿赂
    以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的形式收受贿赂
    以赌博形式收受贿赂
    5.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国家工作人员收回后,因自身或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所得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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