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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基础] 2012年价格鉴证师考试法学基础知识讲义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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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3 15:47: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二、法人
    (一)法人的概念
    法人,是与公民(自然人)相对的民事主体,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独立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要件
    1、依法成立;
    2、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结构和场所;
    4、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法人参与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法人民事权利能力与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区别
    第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开始于成立,终止于消灭。而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开始于出生、终止于死亡。
    第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法人自然属性的限制。法人不享有自然人基于自然属性所享有的限制。而专属于法人的某些权利,自然人也不能享有。
    第三,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相互间有较大的差异性,如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的权利能力范围就有较大不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平等性,相互之间并无差异。
    (三)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进行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
    第一,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是同时产生,又同时消灭,在存续上具有一致性。而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并非与民事权利能力同时产生。
    第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在范围上具有一致性。而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并非一致。
    第三,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通过法定代表人来实现。而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是通过其个人的自身活动来实现。
    (四)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指法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其不法行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如下特点:
    1、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与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同时发生,同时消灭。
    2、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法人对其自己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凡不属于法人的行为,法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五)法人的分类
    1、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以法人的成立基础为标准,可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凡以人合或者人合兼资合为成立基础的,是社团法人;凡以资合为成立基础的,是财团法人。
    2、营利法人和公益法人。以法人的事业目的为标准,可分为营利法人和公益法人。营利法人是以营利为目的,而公益法人则以公益事业为目的。
    3、本国法人与外国法人。根据法人登记地区分,在外国登记成立的法人为外国法人,在本国登记成立的法人为本国法人。
    4、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企业法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的法人。
    企业法人按照所有制形式分为如下几种:全民所有制法人、集体所有制法人和私营企业法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外资企业法人等;
    企业法人按照组织形态,分为公司制企业法人和非公司制企业法人。
    非企业法人:包括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团法人等。
    机关法人,是指依照宪法、法律成立的行使国家立法、行政、司法、军事等各项职权的各级国家机关以及人民团体县以上的领导结构。
    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事务的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六)联营
    联营是企业与企业之间或企业、事业单位之间共同经营形式。
    联营的组成形式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不是法人。但联营各方都必须是法人。
    联营大致可以分为紧密型联营、半紧密型联营、松散型联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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