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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基础] 2012年价格鉴证师考试法学基础知识讲义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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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3 15:47: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一节 民法概述
    一、民法概念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
    (二)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的特点
    1、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2、民法调整的范围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1、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第一,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二,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地位;
    第三,民事主体的产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时必须平等协商,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
    第四,民事权利平等地受法律保护,任何人因他人的行为使自己的权利遭受损害,都有权要求他人依民法的规定承担责任。
    2、等价有偿原则;
    3、自愿和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第一,任何当事人要对他人和广大消费者诚实不欺、恪守诺言、讲究信用;
    第二,当事人应依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在获得利益的同时应充分尊重他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不得滥用权利,加害他人;当事人在法律和合同规定不明确或未作规定时,应以诚实信用的方式履行义务。
    5、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则;
    三、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由下列要素构成: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公民和法人和其他组织
    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
    民法上的物,是指存在于人体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能满足人的某种需要,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物质对象,包括天然存在的和人工制造出来的物质财富。
    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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