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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基础] 2012年价格鉴证师考试法学基础知识讲义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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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3 15:47: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四节 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经过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律规定其胜诉权便归于消灭的时效制度。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即权利的胜诉权归于消灭,义务人可以不再履行义务,但义务人自愿继续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仍然有效。
    二、诉讼时效的种类
    诉讼时效分为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两类。
    1、一般诉讼时效是指由民法统一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限。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2、特殊诉讼时效是指民法特别规定的短期时效和各种单行法规规定的时效期限(环境污染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国际货物买卖的诉讼时效为四年)特殊诉讼时效优先于普通诉讼时效。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产品质量问题受到伤害的两年,环境污染致人伤害的三年)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三、诉讼时效的开始、中止、中断和延长
    1、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2、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后的最后6个月,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停止计算。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3、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由于发生法定事由,使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限统归于无效,时效期间从中断之时起重新计算。法定事由包括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种情况。
    4、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指因为特殊情况,权利人不可能按诉讼时效期限行使请求权的,人们法院可以适当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如因出国、战争等情况不能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可以允许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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