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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基础] 2012年价格鉴证师考试法学基础知识讲义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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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3 15:47: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一、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合法行为。
    其特征为:
    (1)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
    (2)民事法律行为是能够产生行为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而实施的行为。
    (3)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只有年满18周岁和精神正常的成年人才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人在其章程、条例规定的或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业务活动范围内进行活动,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3)行为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就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形式。可以分为:
    1.书面形式。它包括文书、证书、合同书、证明、信件、电报、传真等形式。一般说来,书面形式要求有民事主体的签名盖章。即使当事人本人亲笔书写的文书、文件也必须签名盖章。
    2.口头形式。它包括当面交谈和电话对讲以及通过录音等来完成。凡是法律不要求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的法律行为,都可以用口头方式进行。通常公民之问数额不大的买卖,或者数额虽然较大,但能够即时结清的,当事人都可以根据自愿原则采用口头形式。
    3.其他形式。它主要指下述两种形式:(1)推定。推定也称为推定行为,是指当事人通过有目的、有意义的行为使他人可以推定其真实意思、意图。如房屋租赁合同的租期届满后,承租人继续交纳租金,出租人接受租金,由此可推定双方有延长房屋租赁合同的意思表示。(2)沉默。它是指当事人以不作为的方式所进行的意思表示。例如,我国《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四)民事行为的无效及其法律后果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具备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但欠缺生效要件,因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可分为如下几种情形:
    1、欠缺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
    2、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
    (1)因欺诈引起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
    (2)因胁迫引起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
    (3)因处于危难境地引起的意思表示不真实
    3、违法法律、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1)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2)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3)违法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民事行为
    4、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五)可变更和可撤消的民事行为
    可变更和可撤消的民事行为,是指因行为欠缺合法性,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消的民事行为。
    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
    2、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当事人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
    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六)民事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
    对于无效或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即为无效。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正在履行的,行为人应当立即终止履行。
    当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双方当事人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承担各自的民事责任:
    (1)返还财产。一方当事人因无效的民事行为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2)赔偿损失。过错一方当事人应赔偿对方由此所遭受的损失;如果双方均有过锗,则双方应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3)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应收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给第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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