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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基础] 2012年价格鉴证师考试法学基础知识讲义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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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3 15:47: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八、担保物权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
    担保物权,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所设立的他物权。
    (二)抵押权
    1.抵押权的概念
    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定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2.抵押权的特征
    (1)不转移物的占有。
    (2)不转移物的权利,即并非权利让与性担保。
    (3)附随性一定程度上的缓和。
    3、抵押物的范围
    (1)物权法规定,抵押物包括建筑物(包括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交通运输工具、生产设备、原材料及产品等。
    (2)不得抵押的财产。
    第一,土地所有权。
    第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第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
    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第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第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第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三)质权
    1、质权的概念
    所谓质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或权利优先受偿。提供质物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是出质人,债权人是质权人。质权依其客体的不同可区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2、质权的特征
    第一,只有把质物的占有转移给债权人,质权才成立和实效。
    第二,质物占有虽有转移,但其所有权并不转移。
    第三,客体仅限于动产和权利。
    3、动产质权
    (1)动产质权的设立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
    (2)动产质权的效力
    第一,质权设立的生效要件是质物的交付。
    第二,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质权人应妥善保管质押财产。
    第四,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第五,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4、权利质权
    权利质权是动产质权的特殊形式,权利质权适用动产质权的一般规则,不过在权利设立等方面有一些特别规定。
    我国物权法规定可以作为权利质权标的物的权利包括: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4)应收帐款;
    (5)法律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四)留置权
    (一)留置权的概念以及特征
    所谓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合同关系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与该物有牵连关系的债权未受清偿前,得予以留置,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担保法中留置限定为三种合同: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但司法解释对此作了扩大)
    其特征为:
    第一,债权人对动产的占有为基于合法关系取得的
    第二,该地产与债权人的债权是同一法律关系,二者具有关联性
    第三,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相当于债务的余额。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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