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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基础] 2012年价格鉴证师考试法学基础知识讲义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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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3 15:47: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五、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多数人(业主)共同居住在一个建筑物内,而每一个人对其专有部分享有的专有所有权,并就其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所有权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二)专有所有权
    1、专有所有权的概念
    专有所有权又称专有权,是指区分所有权人对专有部分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专有所有权的客体
    第一,构造上的独立性
    第二,使用上独立性
    3、专有所有权行使的限制
    第一,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不得与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分离转移或设定负担。
    第三,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擅自将住宅用房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三)共有所有权
    1、共有所有权的概念
    共有所有权又称共有权,是指区分所有权人对建筑物整体安全所享有的权利,和他们对于自己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共同享有的权利。
    2、共有所有权的客体
    共有部分的范围主要包括建筑物的基本构造部分、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及附属物,以及其他根据物权法规定属于共有的设施。
    3、共有所有权人的权利
    第一,共用部分的使用权,如小区绿地、道路,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用房,属于业主共有。此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其他场所用于停发汽车的成为,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收益权
    第三,共有部分的单纯的修缮改良权
    4、共有所有权人的义务
    第一,依共有部分的本来用途合理使用共有部分。
    第二,分担共同费用和负担
    (四)共同管理权
    第一,表决权
    第二,参与订立规约和业主会议议事规则的权利
    第三,选举和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权利
    第一,选聘和解聘管理者的权利
    第二,对共有部分的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权
    第三,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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