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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基础] 2012年价格鉴证师考试法学基础知识讲义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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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3 15:47: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四、共有
    (一)共有的概念
    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就同一不动产或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二)共有的种类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1、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按照各自应有的份额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合伙财产就是一种按份共有。
    2、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根据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共同共有产生主要是根据夫妻关系和血缘关系,因而它主要表现形式是夫妻共同共有和家庭成员共同共有。
    (三)共有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财产,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共有财产的分割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地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共有人可以随时要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基于赔偿。此外,对于难于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共有财产价值的,应当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五)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的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六)共有人的推定
    1、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地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外,视为按份共有。
    2、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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