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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基础] 2012年价格鉴证师考试法学基础知识讲义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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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3 15:47: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二)合同的订立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
    1、要约
    (1)要约的概念和条件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悬赏广告属于要约。
    要约的有效要件
    第一,要约必须有具有定约能力的特定人做出的意思表示。
    第二,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第三,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第四,要约的内容必须确定和完整。
    (2)要约的生效和有效期限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生效后,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不得随便反悔。要约中规定承诺期限的,该确定的期限即为要约的有效期限。如果要约中没有确定期限,以对话方式作出要约的,受要约人应当即时作出承诺。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受要约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承诺。
    (3)要约的撤回与撤消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发生效力前,要约人欲使要约丧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要约可以撤回,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生效后,要约人欲使要约丧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要约可以撤销,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到达受要约人。要下列情况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第一,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第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4)要约的失效
    要约实效又称为要约消灭,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因某种事由的发生其效力归于消灭。
    引起要约实效的情形:
    第一,受要约人拒绝要约
    第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第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做出承诺
    第四,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
    (5)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市直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其中,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
    第一,要约邀请是表意人为唤起他人对其要约的意思表示,其本身并不发生要约的法律效力。
    第二,要约内容中应当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要约邀请不必要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三,要约邀请的相对人一般为不特定人。
    2、承诺
    (1)承诺的概念和条件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有效要件
    第一,承诺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发出。
    第二,承诺必须在合理期限内做出并到达要约人。
    第三,承诺内容必须要与要约内容一致。
    (2)承诺的方式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3)承诺的时效和效力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的迟到:是指受要约人的承诺在承诺期间发出并按通常情形可适时到达,因传达故障而逾承诺期间到达要约人。在承诺迟到的情况下,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4)承诺的撤回
    承诺的撤回是指承诺人在承诺发出之后,承诺生效之前,通知要约人收回承诺,以消灭承诺的行为。撤回承诺,应当由承诺人向要约人发出撤回通知,明确表明撤回承诺而且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才产生撤回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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