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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基础] 2012年法学基础知识第二章预习:社会主义法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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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3 15:47: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社会主义法的实施  
  (一)社会主义法的实施的概念
  社会主义法的实施,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使社会主义法律规范在社会生活中得到贯彻和实现的活动。
  1.法的实施主要有两种方式:
  ⑴ 是法的遵守。法的遵守是社会主义法的实施的主要方式
  ⑵ 是法的适用
  (二)社会主义法的适用
  1.社会主义法的适用的概念和特点
  社会主义法的适用,就是通常所说的执法。
  ⑴ 从广义上来讲,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授权单位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运用国家权力,将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的人或组织的专门活动。
  ⑵ 从狭义上来讲,是特指拥有国家司法权的机关依照法定方式把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案件的活动。
  ⑶ 社会主义法的适用的特点:
  一是适用法律的主体是国家专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国家的名义把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案件的一种专门活动
  二是适用法律必须严格地根据法定职权并按法定程序进行
  三是适用法律一般表现为直接凭借国家的强制力保证法律的实施
  四是适用法律时通常是以制作法律文书的形式实现
  五是国家专门机关的公职人员适用法律的目的,是完成其承担的任务,其他任何机关、团体、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和阻挠
  2.社会主义法的适用范围
  法的适用范围就是它的效力,是指法律规范在空间上、时间上和对人的效力。
  ⑴ 空间上的效力
  是指法在什么地方或范围内具有的效力。
  我国法律空间效力具有的情况:
  一是凡是中央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除有特殊规定外,公布实施后即在我国全部领域内有效。--领土、领海和领空
  二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在其所管辖的地区内有效。
  三是有些法律明确规定了具有域外效力。
  如犯罪行为在域外而犯罪结果在域内的、犯罪行为在域内而犯罪结果在域外的,均有刑事管辖权;此外,我国航空器和船舶内犯罪的,有刑事管辖权;驻外使领馆内犯罪的,刑法均适用。
  ⑵ 时间上的效力
  是指法律生效、失效的时间以及法律溯及力等。
  ★我国法律生效时间具有的情况:
  一是有的法律从公布之日起失效。
  二是有的法律规定实施和失效时间。
  三是有的法律生效时间没有规定,而在发布法律命令中宣布。
  ★法律的失效日期具有三种情况:
  一是法律本身规定有终止失效的日期。
  二是新法代替旧法,新法生效之日也就是旧法失效之时。
  三是国家明确宣布发出某项法律并规定了废除的日期。
  ★关于法律溯及力,也成为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它是指在新法生效之日后,对它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有无追溯力。如果适用,就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我国法律一般没有溯及力,但在某种特定情况下,根据客观形势需要也可以有溯及力。
  ⑶ 对人的效力
  法对人的效力,是指法对那些人有约束力。
  ★我国法对人的效力体现为几种情况:
  一是我国国民在我国领域内一律适用我国的法律,在我国领域外原则上也适用我国的法律。
  二是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除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之外,均适用我国法律。
  三是我国国民在外国侵犯我国或我国国民的利益,我国有权要求适用我国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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