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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政策] 2011年价格鉴证师价格政策法规讲义:第三章(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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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3 16:10: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育路教育网小编特为大家整理了2011年价格鉴证师价格政策法规讲义,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取得一个好的成绩!
    (一)政府制定价格的权限、范围和依据
    1.政府制定价格的含义
    政府制定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例题3-1(单选)政府指导价是指( )。
    A.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B.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C.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的价格
    D.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变动的价格
    答案:C
    2.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适用范围
    《价格法》第18条将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适用范围限于五类商品和服务价格:第一类是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第二类是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第三类是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第四类是重要的公用事业;第五类是重要的公益性服务。
    《价格法》第19条规定,政府制定价格的具体品种范围由《中央定价目录》和《地方定价目录》确定。
    3.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定价依据
    《价格法》第21条规定:“制定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应当依据有关商品和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实行合理的购销差价、批零差价、地区差价和季节差价。
    例题3-2(单选)根据《价格法》规定,下列不属于制定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依据的是( )。
    A.单位产品生产成本 B.市场供求状况
    C.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 D.社会承受能力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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