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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政策] 2012年价格鉴证师价格政策法规辅导讲义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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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3 16:10: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 纵向价格垄断协议
    指生产或者销售过程中处于不同阶段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价格垄断协议。
    1. 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生产厂商占据产业链上游位置,要求其供应商确定向第三人销售商品的价格,如果不执行该价格就停止供货。危害:消费者支付更高的价格。
    案例:2007年美国LEEHIN公意皮革公司转售价格案。
    2. 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与1.行为性质相似,但约束程度有所缓和。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价格垄断
    市场支配地位确认:市场份额。单个经营者市场份额达到1/2及以上;两个合计达到2/3及以上;三个合计达到3/4及以上。此种垄断行为具体表现有:
    (一) 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和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二) 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哪些算正当理由?低于成本销售不是对消费者有益吗?什么是掠夺性定价?
    掠夺性定价又称劫掠性定价、掠夺价、有时亦称掠夺性定价歧视,是指一个厂商将价格定在牺牲短期利润以消除竞争对手并在长期获得高利润的行为。
    (三) 无正当理由,以过高或过低的价格,变相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四) 无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上实行差别待遇。
    价格歧视: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对购买相同等级、质量、数量商品的购买者要求支付不同的价格,或者对于处于相同等级、质量、数量商品的供货者支付不同的价格。
    判断价格歧视是否合法标准:交易相对人是否具有选择自由。
    三、滥用行政权力形成的价格垄断
    表现: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或规定歧视性价格。
    目的:保护本地企业,获取更高的税收及政绩,从而达到其政治经济目的。
    特点:以“公权力”的合法外衣出现,迷惑人,危害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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