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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辅导] 外销员考试经济法指导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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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2 23:18: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赋予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自营进出口权的暂行规定
, a1 x( p) D- [3 s8 y+ `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日国务院批准- g/ m& w8 J* ~0 \4 e
  (一九九八年十月一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0 o6 I* A( v1 @) C& m% e/ f' [# H
  第一条 为深化外贸体制改革,保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积极推动私营生产企业或科研院所参与国际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制定本规定。
6 p% @9 P8 P4 l* M/ j  f9 B/ Y) U! z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系指依法登记注册、资本属于私人所有或私人资本控股的生产性企业或科研机构(包括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 o5 n1 R! P9 e8 X! j  i& @5 n  第三条 申请资格
$ u" C- \) J3 O& |# @* Y4 |$ d. R  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私营生产企业可申请自营进出口权;
( X' I: M& w: H4 A: G  (一)已经在生产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领取了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和净资产均在850万元人民币以上;- H( U5 U) s. u: L% u! M7 A
  (二)连续两年年销售收入、出口供货额分别在5000万元人民币和100万美元(机电产品生产企业年销售收入、出口供货额分别在3000万元人民币和50万美元)以上;
- x8 ?8 `) k1 D3 I& v! v5 b/ z3 X  (三)具有自营进出口业务所必需的专业人员。
1 i) l# Z. j  U" F  二、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私营科研院所(包括高新技术企业)可申请自营进出口权;1 u4 L! J! e" H. R/ S9 p: {4 X
  (一)已经在科研院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了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和净资产均在850万元人民币以上;/ v0 I6 X8 `5 n& T' J0 K6 \
  (二)科研院所年销售收入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经过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年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人民币(开发型高新技术企业年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 M! e% _- L& g+ M! D
  (三)具有自营进出口业务所必需的专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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