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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辅导] 2012外销员考试国际贸易实务辅导资料五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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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2 23:18: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有权要求签发提单的人
, m' s/ k+ }: ^: q/ M  公约第二章第一节规定卖方交付货物和移交单据的义务。卖方必须先取得单据才能交单,但依据海商法,在FOB术语下存在两种托运人。海商法第72条规定,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应签发提单,但是未明确应由何种托运人行使此权利。海商法下存在两种托运人,即契约托运人与实际托运人,契约托运人是指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实际托运人是指除契约托运人之外,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或者实际承运人的人。(如FOB的卖方)契约托运人与实际托运人的地位取得的原因不同,权利义务也应当有差别。如果同时主张要求承运人签发提单,承运人应向谁签发提单并不明确,不利于贸易合同、运输合同的履行。所以建议修改海商法中托运人的概念,对二类托运人加以区别,分别设置其权利义务,在二类托运人都要求承运人签发提单时,实际托运人(买卖合同的卖方)应具有优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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